酷文首页  
站内搜索: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收藏本站
经济论文
证券金融
工商管理
会计审计
法学论文
医药论文
社会论文
教育论文
计算机论文
艺术论文
哲学论文
财政税收
财务管理
公共管理
理学论文
政治论文
文学论文
工学论文
文化论文
实用文档
应用文
自考成考
演讲稿
法律文书
子栏目导行↓
网站赞助商↓
本类热点↓
本类更新↓
03-30
03-30
03-30
03-30
03-30
03-30
热门标签↓
网摘收藏↓

李嘉廷受贿案二审裁定书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点击:
载入中...
加入时间:2007-03-30
字体大小:[  ]

  对于王伟送李嘉廷5万元人民币、李镇桂送李嘉廷1000美元及李忠平后来四次给李嘉廷送钱均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这部分钱款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三人均有具体请托事项,李嘉廷也利用职务便利为三人谋取了利益,至于收受钱款是在谋利之前还是在谋利之后,都不影响对李嘉廷受贿性质的认定。

  对于李嘉廷不清楚李勃收钱具体数额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李嘉廷对李勃收受李俊的钱款,事先有预谋;李勃收受杨荣的钱款后明确告知了李嘉廷;在李勃收受李俊、杨荣钱款后,李嘉廷对李勃明确表示,所收钱款都是家庭共同财产。由于李嘉廷未经手收受这些钱款,因此不掌握收受的准确数额是正常的,但不影响对李嘉廷行为受贿性质的认定,也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情节。

  对于李嘉廷未主动索要他人财物;为他人办事绝大多数不属于其直接分管的职权范围,没有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的指控中并未认定李嘉廷索要财物,也没有认定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未区分为他人谋利是否利用其直接分管的职权范围。李嘉廷为他人所谋利益中确有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以是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但谋取正当利益,不能成为从轻处罚情节的理由。

  对于李嘉廷认罪态度积极,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检察机关证实,李嘉廷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对侦查机关侦破相关案件起了重要作用,已构成立功,可作为量刑情节酌予考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被告人李嘉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李嘉廷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嘉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李嘉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9日判决:

  一、被告人李嘉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的赃款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物品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处理。

  宣判后,李嘉廷提出上诉。李嘉廷上诉理由是:他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应构成重大立功,至少也是特殊的立功,具备再从轻处罚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李嘉廷的辩护人认为:李嘉廷提供线索的行为,符合重大立功的法定条件,应对其减轻处罚。李嘉廷只是受贿犯罪,没有涉嫌其他犯罪;行贿人请托的大多属于合法事项;李嘉廷为他人办事大多是利用职务影响而非职权;没有造成直接重大经济损失;李嘉廷没有索贿情节;赃款大多已追缴,且积极认罪悔罪;故在量刑上应充分予以考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中所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李嘉廷及其辩护人上诉时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一审判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对于上诉人李嘉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嘉廷提供线索,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属于法定重大立功表现,要求再予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李嘉廷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关于重大立功的规定。故李嘉廷及其辩护人要求再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李嘉廷提出的其立功具有特殊性,要求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嘉廷具有积极认罪悔罪,赃款大多已追缴,未造成重大损失,在量刑上应充分予以考虑的辩护意见,经查,法律并未有特殊性立功的规定,一审判决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其立功表现,赃款已全部追缴,积极认罪悔罪等情节,量刑适当。

  对于上诉人李嘉廷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对李嘉廷在量刑时应予充分考虑的辩护意见,由于所列情节均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均不予采纳。

  综上,李嘉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嘉廷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根据李嘉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鉴于李嘉廷有立功表现,并提供线索,对侦破相关案件起了重要作用,且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缴的情节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之规定,于2003年6月20日裁定:

  驳回李嘉廷上诉,维持原判。

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共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网摘收藏:
 -> 在百度中搜索:李嘉廷受贿案二审裁定书
 -> 在Google中搜索:李嘉廷受贿案二审裁定书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广告联系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共同合作
免费论文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范文 酷文网(www.coolwen.net) 版权所有 coolwen.net 2007,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hui_love#tom.com(为防止垃圾邮件请把#换成@)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湘ICP备07003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