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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廷受贿案二审裁定书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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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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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王伟的证言。主要内容是:1996年春节前,他准备了5万元人民币到李嘉廷家,当着李嘉廷的面把钱交给其妻子。1997年9月,他参与投资的金碧路拆迁安置房工程完工,工程指挥部迟迟不付款,他和刘湘云到李嘉廷家请其帮助协调,后将一份《情况反映》送给李嘉廷的秘书。工程指挥部很快支付了一部分款,他从柏联公司共拿了650万元。为感谢李嘉廷,他于1999年1月到李嘉廷家,送给李嘉廷1万美元和10万元人民币。

  2.证人刘湘云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拆迁安置房建成后,市政公司拒不付款。1997年7、8月,王伟和他到李嘉廷家汇报了有关情况,李嘉廷表示帮助协调解决。李嘉廷后来在《情况反映》上作了批示。对方很快付了款,柏联公司付给王伟650万元。

  3.柏联公司《情况反映》批示件。李嘉廷的批示为:“转昆明市健强、成寅、志成同志阅处。合作双方都应信守合同,特别是政府部门更应以诚取信,以信招商,否则将会影响昆明市投资环境,影响对外开放程度和水平。”

  4.证人冯志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1997年8、9月份,根据李嘉廷的批示,他指示有关人员与柏联公司协商解决了金碧路拆迁安置房工程的纠纷问题。

  5.证人李秉光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他任昆明市金碧路改造指挥部指挥长时,与柏联公司发生了经济纠纷。冯志成副市长让协商处理好这件事后,他们向柏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建房款。

  6.李嘉廷的供述。主要内容是:他两次共收受王伟给的1万美元、15万人民币,将王伟提供的《情况反映》批给了昆明市的有关负责人。

  六、1996年初,云南人和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人和集团)总裁和丽伟因该集团所属的人和药业有限公司参与云南省卫生发展总公司的资产重组时,变更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未获批准。和丽伟请李嘉廷协调后,云南省医药管理办公室很快办理了有关变更手续。事后,和丽伟送给李嘉廷人民币6万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和丽伟的证言。主要内容是:1996年初,因云南省卫生总公司办理药品经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请李嘉廷出面协调。李嘉廷做了批示后,问题很快解决了。事后他看望在中央党校学习的李嘉廷时,送给李嘉廷6万元人民币。

  2.云南省卫生总公司给云南省医药管理办公室《关于变更云南省卫生发展总公司药品经营合格证的报告》批示件。李嘉廷的批示为:“陈志祥、李树吉同志:公司的重组、变更是正常的事,且通过重组建公司办得更好,对繁荣云南医药市场很有好处,请给予支持、关照。”

  3.证人陈志祥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人和集团当时不符合条件,李嘉廷批示后,有关部门只能照办。

  4.证人李树吉的证言。主要内容是:1996年2月,人和集团与省卫生总公司合作,并申报变更药品经营合格证,当时省内医药批发企业过多,未同意变更。后来听陈志祥说李嘉廷批示要求给予支持,就尽快给办了变更手续。

  5.李嘉廷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收受和丽伟6万元人民币,将有关报告批给有关部门负责人。

  七、1994年底,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公司)董事长吴新元因该公司向云南省人民银行申请黄金批发、加工业务未获批准,请李嘉廷帮忙。李嘉廷让云南省人民银行副行长倪光祖给予支持。后百货公司获得了黄金批发、加工权。1996年4月,吴新元为表示感谢,送给李嘉廷人民币5万元。1996年下半年,百货公司欲将新建的大厦与原大楼连接,申请建造过街天桥未获批准,吴新元请李嘉廷帮助,李嘉廷指示昆明市副市长冯志成给予支持,使百货公司获准建造过街天桥。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吴新元的证言。主要内容是:1994年前后,百货公司申请黄金批发、加工权一直未获批准。他找到李嘉廷后,事情办成了。1996年4月,他送给李嘉廷5万元现金。1996年,百货公司想在老楼和新楼之间修建过街天桥未获批准,他请李嘉廷协调后,得到了市里的同意。

  2.证人倪光祖的证言。主要内容是:1995年初,李嘉廷让他支持百货公司申请黄金制品加工、批发项目后,他让吴新元将申请材料上报人总行。

  3.证人冯志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1996年8、9月份,百货公司提出修建过街天桥,李嘉廷要求市政府给予支持,市政府就同意了。

  4.李嘉廷的供述。主要内容是:他收受吴新元的5万元人民币,分别要求倪光祖、冯志成对百货公司给予支持。

 八、1996年8月,昆明佳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达公司)总经理邹丽佳为尽快与红塔集团签订合建佳华广场B座的协议,请李嘉廷关照。李嘉廷批示红塔集团有关负责人给予支持、配合,红塔集团根据批示与佳达公司签订了有关协议书。同年9月,邹丽佳送给李嘉廷5000美元、3万元港币。1998年初,邹丽佳请李嘉廷帮助将佳华广场列入“世博会”重点配套项目,以便向银行贷款。李嘉廷将邹丽佳的材料批转主管副省长,使佳华广场被列为“世博会”重点配套项目。1998年6月,美国沃尔玛中国公司欲与邹丽佳任董事长的佳华屋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合作成立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公司,有关部门不同意,邹丽佳请李嘉廷帮忙。李嘉廷让主管副省长协调,并作了批示。事后,邹丽佳到李嘉廷家,当着李嘉廷的面送给其妻王骁人民币10万元。1999年6月,佳达公司因佳华广场 B座的工期、付款等问题与红塔集团发生纠纷。邹丽佳请李嘉廷帮助。省政府根据李嘉廷的批示成立了协调领导小组,主持双方谈判达成了协议。2000年7月,邹丽佳送给李嘉廷5000美元、3万元港币。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邹丽佳的证言。主要内容是:1996年9月,李嘉廷出访返经香港时,她送给李嘉廷5000美元、3万港币。 1996年红塔集团有意购买佳华广场B座,她找到李嘉廷请求关照。同年9月,红塔集团与佳达公司签订了购买佳华广场B座的合同。后双方发生矛盾,她打电话找李嘉廷帮助解决。李嘉廷作了批示,使矛盾得以解决。她为将佳华广场项目列入“世博会”的配套工程及向建行贷款,给李嘉廷送过两份报告。李嘉廷批示后,佳华广场被列入“世博会”配套工程。1998年准备将沃尔玛公司引入昆明时,她请李嘉廷帮忙做工作,后来事情办成了。1998年冬,她在李嘉廷家当着李嘉廷的面,把10万元交给王骁。2000年7月李嘉廷出访时,她送给李嘉廷1万港币;后又单独送给李嘉廷5000美元、2万港币。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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