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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廷受贿案二审裁定书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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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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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李嘉廷,男,59岁,原系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住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2001年 10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嘉廷受贿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03年3月6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4年上半年至2000年7月,被告人李嘉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人谋取利益,同儿子李勃或单独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038万元、港币649万元、美元9.1万元、日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8105323.75元。公诉机关认为,李嘉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李嘉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不清楚李勃收钱的具体数额;从未主动索要他人钱财;为他人办事绝大多数不属于直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没有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被告人李嘉廷的辩护人认为:李嘉廷在主观上对李勃与他人是否合伙做生意的认知程度需进一步查实;李嘉廷不清楚李勃收钱的具体数额;李嘉廷为一些请托人谋利不明显;一些人向李嘉廷送钱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李嘉廷无索取财物行为,基本上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李嘉廷认罪态度积极,有重大立功表现。并认为对李嘉廷应减轻处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嘉廷于1992年11月起先后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1994年至2000年7月,李嘉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儿子李勃(另案处理)先后30次收受10人的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一、1994年9月,李嘉廷出访美国前,收受香港焕德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荣1000美元。 1995年初,李嘉廷应杨荣的请托,打电话让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何兆寿对杨荣出口香烟予以照顾,使杨荣获得巨额利润。在此期间,杨荣向李嘉廷提出,要为李嘉廷之子李勃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同年5月,杨荣出资人民币50万元,以“李博”的假名为李勃办理了前往港澳通行证,并告诉了李嘉廷。李嘉廷让杨荣对李勃在香港的生活和资金方面给予照顾后,杨荣在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和香港渣打银行分别以“李博”的名字为李勃存入港币30万元和50万元,并将存折交给李勃。 1996年,李嘉廷应杨荣请托,向国家烟草专卖局计划司催办落实杨荣出口香烟指标一事,还打电话让何兆寿予以照顾。其间,李嘉廷再次要杨荣对李勃予以关照。同年9月,李嘉廷出访返经香港时,杨荣送李嘉廷港币3万元。1997年1月,杨荣在香港给李勃港币500万元。1997年初,李嘉廷将杨荣介绍给云南省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张修亮,促成其合资成立了云南华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杨荣任董事长。公司获利后,杨荣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在香港汇丰银行李勃的帐户两次各存入港币30万元。李嘉廷知道后多次叮嘱李勃:钱是全家的共同财产,不要乱花。为限制李勃动用收受的钱款李嘉廷还于 1998年让其妻王骁和李勃在香港汇丰银行开设了联名帐户。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李勃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杨荣在云南做生意时,李嘉廷帮了很多忙,为表示感谢,1995年5月,杨荣花50万元在广东用“李博”的名字为他办理了赴港澳的单程通行证。同年9月,杨荣在香港渣打银行和中国银行用“李博”的名字开户,分别为他存入30万元港币和50万元港币。1997年初,杨荣给他一张500万元港币支票,1999年下半年和2000年1月,杨荣分两次给他60万元港币支票。这些情况他都告诉了李嘉廷。为此,李嘉廷多次叮嘱:这钱是全家的钱,不许乱动。1998年,李嘉廷为控制他用钱,让他和母亲王骁一起到香港汇丰银行开立了联名帐户,把杨荣等人给的钱全部存入该帐户。

  2.证人杨荣的证言。主要内容是:1994 年,他听说李嘉廷要出国考察,送给李嘉廷1000美元。1995年初,李勃即将大学毕业时,他向李嘉廷提出为李勃办赴香港定居的单程通行证。同年5月,他花了50万元用“李博”的名字办理了通行证。李嘉廷知道后,让他在香港的生活、资金方面照顾李勃。同年8月,他为李勃在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和渣打银行开户,分别存入港币30万元和50万元。1995年,他为出口香烟两次找李嘉廷帮忙,李嘉廷都要求有关部门给予照顾。1996年9月,李嘉廷途经香港时,他送给李嘉廷3万元港币。1997年1月,他在香港给了李勃500万港币。1997年初,他准备在云南投资石油制品,李嘉廷将他介绍给云南省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张修亮。经商谈合资成立了华丰公司,他获利100多万元人民币。1999年下半年和2000年1月,他分两次给李勃各30万元港币。

  3.证人何兆寿的证言。主要内容是:1995年初和1996年上半年,李嘉廷两次给他打电话,要求对杨荣出口香烟的品种搭配上给予照顾。

  4.证人杨有珠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他任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副局长时,按照何兆寿的指示,通过中国烟草云南进出口有限公司为杨荣办理了香烟出口。

  5.证人张修亮的证言。主要内容是:1997年4月,经李嘉廷介绍,云南省石油总公司与杨荣合资成立了华丰公司,杨荣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一年半后停业,杨荣分得100多万元利润。

  6.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证明材料、“李博”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单程)》。证明杨荣1995年5月在茂明市公安局以“李博”的名字为李勃办理了前往港澳通行证(单程)。

  7.李嘉廷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李勃收到杨荣钱后,他多次告诉李勃,这钱是全家的钱,要在香港放好,不许乱动。他还让李勃、王骁去香港银行开了一个联名帐户,把家里的钱和杨荣给李勃的钱都存在联名帐户里。

  二、1996年,李勃想利用李嘉廷的权力和影响赚钱,李嘉廷表示同意并嘱咐李勃找人合作,有事由他向有关部门打招呼。1997年4、5月,李嘉廷经李勃介绍,接受云南俊发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发公司)董事长李俊及其父昆明明兴屋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兴公司)董事长李黎明的请托,为使二人承揽到昆明市五华区螺狮湾市场改造工程,打电话让五华区区长廖晓珊帮助协调。后五华区政府未经招标,即与明兴公司签订了开发螺狮湾市场工程的协议,明兴公司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余万元,李俊承诺日后将分给李勃人民币500万元。1998年初,经李勃同意,其兄李群从李俊处提取人民币200万元。后李勃又向李俊索要300万元,并提出再借一笔钱用于炒股。同年5月,李俊以汇票方式向李勃提供人民币750万元,其中450万元为借款。1998年10月,李嘉廷通过李勃接受李俊的请托,为使俊发公司获得昆明市园林住宅小区的开发权,将昆明市官渡区政府有关请示批转云南省政府副省长邵填伟、副秘书长崔质涛,要求其抓紧协调。1998年底,官渡区政府与俊发公司签订了开发园林住宅小区的协议。为此,李俊免除了李勃450万元借款。1999年8月,俊发公司想压低园林住宅小区项目地价,李俊请李嘉廷帮助,李嘉廷又指示他人对此进行协调。李勃将收受李俊上述钱款的情况均告诉了李嘉廷,李嘉廷叮嘱李勃,把钱在香港存起来,这是家庭财产。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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