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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王政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事判决书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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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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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告人张伟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四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王政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

  三、被告人张伟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

  四、被告人谢永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

  五、被告人汤荣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7月12日起至2004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庄永明

  代理审判员  李  祥

  代理审判员  彭东生

  二OO三年六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秀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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