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被告人张伟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四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王政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
三、被告人张伟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
四、被告人谢永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
五、被告人汤荣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7月12日起至2004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庄永明
代理审判员 李 祥
代理审判员 彭东生
二OO三年六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秀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