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谢永文的辩解理由:1.指控的第一、二起基本事实属实,但第三次的150件不是我去运的,我是叫一个云霄人阿英去运的。 2.张炎国借我的车说是要运木头去平潭,他运假烟我并不知道。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永文2002年5月下旬包运 150件假“七星”牌香烟和为张炎国包运506件假“七星”牌香烟证据不足。2.起诉指控第二起的174件假“七星”牌香烟价格鉴定过高。3.被告人谢永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请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人汤荣江的辩解理由: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我包装的150件,每件是20条的,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指控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汤荣江包装的150件七星牌香烟货值应以15万元计算。在共同罪犯中属帮助犯依法应认定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政美为牟取非法利益欲将大陆的假烟销往台湾。2002年3月间,被告人王政美找被告人张伟明密谋商定,由被告人王政美负责联系台湾省内购买假烟的客户,并将客户需求假烟的数量、品牌通知被告人张伟明,被告人张伟明负责转告被告人张伟盛,并提出账户用于假烟货款汇入及结算。被告人张伟盛负责生产及收购组织假烟货源,并联系运输,将假烟运至指定地点。
一、2002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伟盛根据被告人王政美、张伟明的通知,先后4次将生产或收购的700件假冒“七星”牌香烟(其中150件由被告人张伟盛交给被告人汤荣江负责雇工包装)及200件假冒“大哥大”香烟交由告人谢永文运往晋江围头、南安水头等地交货。经鉴定:该 4批假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300000元。
二、2002年5月间,被告人张伟盛将174件假冒“七星”牌香烟(每件56条)因未销出,交由被告人谢永文运往漳浦县存放,被告人谢永文将该174件假烟分别寄存在漳浦县绥安镇南门村李龙祥、蔡裕太(另案处理)家中。2002年9月6日该批假烟被漳浦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该批假烟价值人民币1131278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政美、张伟明、张伟盛、汤荣江于2002年7月12日被抓获,被告人王政美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谢永文抓获归案。
上述第一、二起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向法庭庭审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政美的供述,因我与“阿赐”、“张昌生”共同购船经营,后出现人船均被扣在台湾,我迫于窘境,就与台湾的“皮肤苏”联系做假烟生意,他就叫我提供假烟货源,我就于2002年初找张伟明帮我找假烟货源,他就介绍我认识汤荣江和他弟弟张伟盛,伟明和我关系很好,所以我将所需要假烟的数量、品牌告诉张伟明,并把预付的定金由需方直接汇入伟明在云霄建行的账户,从2002年4月至6月间共运了4批假“七星”牌香烟700件,假 “大哥大”香烟200件。四批货都是由张伟盛联系漳浦的谢永文运送的。我把送货人的手机号码告诉“皮肤苏”,他直接和送货人联系确定送货时间、地点。向我要货的都是“皮肤苏”介绍的,一个姓杜的台南人要了两批,一个姓陈的台中人要了一批和一个姓杨的高雄人要了一批。
2.被告人张伟明的供述,1994年6月在一次喝酒时认识王政美的,王政美经常来云霄,99年底我们结拜为兄弟。2002年3 月份,王政美与我商量做假烟生意,因我是警察不好出面,我就叫他和我弟弟张伟盛做,王政美将所要的品牌、数量告诉我,我再告诉我弟弟,具体运输由我弟弟叫人去做。烟款由王政美汇到用我妻子许惠勤的名字在建行开户的账户上。从4月10日左右到6月中旬共运了4批;第一批假“七星”牌香烟100件,第二、三批假“七星”牌香烟150件,第四批“七星”牌香烟300件,“大哥大”200件。以上4批烟都是王政美打电话通知我,我再告诉我弟弟张伟盛组织的货源。
3.被告人张伟盛的供述,王政美是我哥伟明介绍认识的。他和王政美联系做假烟后,需要什么品牌的烟和数量再打电话告诉我,我就组织假烟货源,然后我叫谢永文将烟运到晋江,具体运到什么地点交货由老王直接和谢永文联系。一共销给老王(王政美)4批。第一批生产假“七星”牌香烟100 件,第二、三批假“七星”牌香烟各150件,第四次假“七星”牌香烟是汤荣江包装生产的。此外,2002年5月底我有叫谢永文运一批假“七星”牌香烟 174件准备要卖给台湾人,因没有卖出去,还放在谢永文那里。后被查获。
4.被告人谢永文的供述,云霄一个叫亚细问我有一个阿伟(张伟盛)要运送假烟问我要不要做,我说好、他就把阿伟的电话告诉我,后我和阿伟联系,在云霄一茶楼见面,经商定,我包运到指定地点,他付给我运费。第一次运了约100件,第二次约170件,第三次160件左右,这次我没去,我叫一个云霄人阿英去运的,第四次约600件。2002年5月底,张伟盛还叫我运一批假“七星”香烟174件,要运到外面去,因质量有问题,还没有运出去,我就放在李龙祥和蔡裕太家里,后来被公安查出来了。
5.被告人汤荣江供述,2002年6月初,张伟盛拿了一批“七星”叫我去找人包装,我就叫人装好共150件给张伟盛运出去。
6.证人蔡裕太2002年8月27日证实,约在一个月前,谢永文拉了两车的香烟大约有七、八十箱寄放在我家,他说过几天就拉走。
7.证人李龙祥证实,寄放在我家的假烟是云霄一个叫阿扁的与我联系,说漳浦的一个叫“大肥文”(谢永文)寄放在我家的。
8.在被告人张伟明往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并经其确认是其所写有关假烟销售款项(有部分是台币)进出账目的结算记录。
9.在被告人王政美住处查获的并经其确认是其所写有关假烟生产的进料、生产经过、成本核算、假烟数量等的记录。
10.在被告人张伟盛住处查获的并经其确认是其所写有关假烟生产的进料、数量、货款结算的记录及账目,证实其生产假烟,购进烟丝共计23656斤。
11.在蔡裕太、李龙祥家查获的174件假“七星”牌香烟扣押清单。
12.本案涉案假烟的价格鉴定,其中指控第一起700件“七星”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750000元、200件“大哥大”价值人民币550000元。起诉指控第二起174件“七星”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131278元。
13.漳浦县烟草专卖局证实在李龙袢、蔡裕太家查获的174件“七星”牌香烟系根据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制定批发价每条人民币116.1元。
14.被告人张伟明用许惠勤名字设在中国建设银行云霄县支行,账号为010910201账户和被告人张伟盛账号为010889735的账户。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