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漳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伟盛,男,1961年7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家住云霄县云陵镇三房里133号之二。因涉嫌犯生活、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2年7月12日被抓获留置审查,2002年7朋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坤明,福建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政美,男,1942年3月18日出生于台湾省台南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家住台湾省台南市富农街一段29巷15号(大陆住址:厦门市环岛路曾厝安5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2年7月12日被抓获留置审查,2002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邵涛、沈志国,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伟明,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云霄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关中队民警,家住云霄县去陵镇三房里133号之三。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2年7月12日被抓获,200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霄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巍武,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永文,男,1968年6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家住漳浦县绥安镇南门街4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2年7月12日被抓获留置审查,2002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枝南,福建漳州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荣江,男,1975年3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霄莆美镇后汤村宝山路129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2年7月12日被抓获留置审查,2002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文通,福建漳州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起诉(200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政美、张伟明、张伟盛、谢永文、汤荣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维维、代理检察员张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政美、张伟明、张伟盛、谢永文、汤荣江及其辩护人黄邵涛、沈志国、马巍武、张坤明、郑枝南、吴文通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3月间,被告人王政美来到云霄县与被告人张伟明、张伟盛共谋生产或收购假冒香烟销往台湾。由被告人王政美负责联系台湾省内购买假烟的客户,并将客户需求假烟的数量、品牌通知张伟明,被告人张伟明负责转告张伟盛,并提供账户。结算货款,被告人张伟盛负责生产或收购假冒香烟,并联系运输,把假冒香烟运至指定地点。
2002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伟盛根据被告人王政美、张伟明的通知,先后4次将生产或收购的700件假冒“七星”(其中 150件由被告人汤荣江负责雇工包装)及200件假冒“黑大哥大”香烟(每件50条)交由被告人谢永文运往晋江围头、南安水头交货,销往台湾。经鉴定:该四批假烟价值人民币230万元。
2002年5月间,被告人张伟盛根据被告人王政美、张伟明的通知,将生产或收购的174件假冒“七星”牌香烟(每件56条)交由被告人谢永文运往漳浦县存放,准备销往台湾。被告人谢永文将该批假烟分别寄存在漳浦县绥安镇南门村李龙祥、蔡裕太(另案处理)家中,2002年9月6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该批假烟价值人民币1131278元。
2002年5月9日,被告人谢永文为云霄县张炎国(另案处理)包运假冒“七星”牌香烟506件(每件30条),途经福清市路段被边防检查人员查获。经鉴定:该批假烟价值人民币75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王政美、张伟明、张伟盛、谢永文、汤荣江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龙祥、蔡裕太等人的证言。(3)书证、物证。(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王政美、张伟明、张伟盛、谢永文、汤荣江为牟利,竟非法组织生产、销售假冒香烟。被告人王政美、张伟明、张伟盛生产、销售假冒香烟销售金额3431278元,其中未遂1131278元;被告人谢永文生产、销售假冒香烟销售金额4190278元,其中未遂 1890278元;被告人汤荣江生产、销售假冒香烟销售金额375000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政美辩解理由:1.对于指控销往台湾的4批假烟是事实,但我只是为台湾的朋友介绍,漳浦的174件我都不知道。2.我身体不好,过去为大陆的经济建设、促进两岸三通做出贡献,要求从宽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政美不是假烟的生产、销售者,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即使被告人王政美是涉案的需方,其行为及结果的发生只能在台湾,无论根据我国《刑法》的属人原则还是属地原则,均不应对被告人王政美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王政美参与的只有三起。4.被告人王政美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京戏予认同。
被告人张伟明的辩解理由:1.王政美事前没有和我商量做假烟生意,他是和张伟盛谈成生意后,事后王政美有告诉我,是因为伟盛没有手机,王政美找不到张伟盛,叫我帮助联系的,我只帮助联系了三次。2.做假烟的钱能否汇到我账户上,我不清楚,也没有代为结算。3.起诉书指控按市场价折算,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指控认定假烟数量及金额偏差,应以被告人谢永文的供述600件为妥。2.起诉指控的二起假烟 174件的鉴定金额偏高,建议重新鉴定。3.张伟明其行为属从犯。
被告人张伟盛的辩解理由:“大哥大”假烟不是我做的。其余起诉指控基本属实。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本案的销售数量,应按被告人谢永文供认的承运数量进行认定;2.本案认定的金额应按出售伪劣产品收入进行认定,漳浦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过高,建议重新鉴定;3.被告人张伟盛有未遂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