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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侦查难点和热点问题研究评述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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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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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范经侦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有论者指出,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应严格把握三道关,即案件的接待受理、初查和立案、结案。笔者认为,经侦业务工作中亟待规范的环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案件的管辖分工;案件受理、初查环节;案件立案、侦查环节;赃款、赃物保管、

移送环节;侦查协作环节;情报信息、特请等基础业务工作。

  (三)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监督制约机制。为调动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就必须将工作业绩与晋级、奖惩等挂钩,实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破案责任制、搭档制。同时,为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必须将侦查工作置于严格的监督制约之下,实行重要环节的集体讨论制、审核制。错案追究制等。如有论者对侦查破案责任制进行了探讨。

  (四)实行经侦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传递渠道。经侦工作情况信息的及时、规范、完整、真实传递,是上级公安机关掌握动态。正确决策的前提,也是各地公安机关相互沟通情况、借鉴经验、共享信息的基础。须及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种发、破案数,对犯罪形势的分析和预测,大要案件办理进程情况及处理结果,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情况,新型案件及其作案手段。  四、关于经济犯罪侦查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初查的祛律依据。初查是指在立案前对犯罪线索进行的调查核实、由于经济犯罪案件中少有可供勘查的现场,犯罪危害后果较为抽象,公安机关在接到犯罪线索后,必须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才能判定是否有经济犯罪发生,进而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这就使得初查应运而生。

  初查是在经侦实践中产生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未规定这一程序。因此,有人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对此,有论者认为,初查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的。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线索进行立案前审查。虽然‘啼查“的范围。方法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初查无疑属”审查“活动。其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7条、128条规定,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和举报中心可以对线索开展初查。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与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同属侦查部门,除管辖范围不同,其权限应该是相同的。因此,经侦部门开展初查符合立法精神。笔者认为,初查实际上是侦查工作的前移,是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和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相折衷的产物。对于经济犯罪案件而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过于严格,不经一定的调查取证,难以断定是否有犯罪发生,实践中为了满足严格的立案条件,不得不在立案前开展调查。当前初查尚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二)赃款赃物的追缴。通过追缴赃款赃物,尽力挽回经济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经侦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在经侦理论和实践中,追缴赃款赃物也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难点。理论界对于赃款赃物的含义众说纷坛,大致可分为狭义、广义两类。持狭义说者认为,赃款赃物仅指犯罪所得;而持广义说者则认为,赃款赃物包含一切非法所得。目前,后一种观点居于主流地位。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为“赃款赃物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括动所取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学息和变价款物”。关于赃款赃物的认定依据也无统一认识,有人认为,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还有人认为,有关机关可以根据赃款赃物的构成条件加以认定,据此,公安机关依法有对赃款赃物进行认定、追缴及处理的权力。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据此,下列财物均属于赃款赃物,应纳人追缴之列:1.犯罪分子采用犯罪手段直接获得的财物;2.由赃款赃物转换而成的其他财物,即变价款物33.赠与他人的赃物; 4犯罪分子利用赃款作为资本通过合法经营途径所获取的收益;5.犯罪分子利用赃款作为资本通过非法经营途径所获取的收益;6.采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收入。

  (三)证据特点。曾有学者就金融诈骗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进行研究,认为该类案件的证据具有明显的序列性、对偶性和差异性、笔者认为、上述特点不仅为金融诈骗案件证据所具有,也是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的共们特点。

  1.序列性。经济犯罪是发生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犯罪,经济业务的序列性特点,经济犯罪也会具有。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必然会留下序列性的痕迹和反映,从而使证据表现出序列性特点。

  2.对偶性。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还经常成双成对地出现,从而表现出对偶性的特点。

  3.差异性。正常的经济业务与经济犯罪相比较,存在重大差异,这种差异由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得以表现出来。

  上述三个方面不仅是对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特性的概括,而且也是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调查取证的目标要求。有先、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首先要能完整地反映一笔或几笔经济业务的流程。其次,从证据链条中要反映出涉案财物的流向。因为经济犯罪大部分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离开财物的流向,就无法反映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第三,所收集的证据要能反映出经济犯罪与合法经济业务之间的差异。当然,经济犯罪的证据与其他刑事案件的证据一样,也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五、关于经济犯罪案件初查及侦查对策

  经济犯罪案件初查及侦查是经侦工作的核心内容,侦查破案是经侦工作的硬道理。经济犯罪案件具有不伺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其调查方法、谋略也有别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初查及侦查对策的研究,是当前经侦理论建设的重中之重。

  (一)初查的方法。在初查中,不能使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因此,如何在调查措施有限的情况下,查明部分案件事实,为立案侦查做好准备,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对此,有论者指出在初查中一要因案制宜,抓住重点。二要循线追踪,判断性质。三要查其不意,措施果断。笔者认为,初查中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而仅能进行一般的常规调查,因此,调查工作必须要讲究谋略,以免因触动被指控人,导致其毁证灭迹。在初查中应把握以下要点:一是从线索提供的犯罪嫌疑出发,开展调查;二是快速反应,速战速决;三是以秘密调查为主,尽可能不触动被指控人;四是调查工作要重点突出,从最容易突破的环节入手;五是注意及时依法收集证据;六是要把握立案时机,适时开展侦查。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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