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参照本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四、证据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取、调到场。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然后移送检察人员和辩护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鉴定结论、医生诊断证明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 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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