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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纠纷民事上诉状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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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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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马xx,主任。

  被上诉人xx县xx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戴x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牛xx,男,195x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王xx,男,196x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戴xx,男,196x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194x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广x,男,195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温x,男,195x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xx,男,194x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辩称,其只是证明人,而非担保人,但其七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签章,这一事实已足以认定七人为本案担保人。在无证据支持和信用社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仅仅凭七人陈述,就作出以贷还贷的认定,与民事证据规则并不符合。

  一审法院引用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条款,本案的事实是,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均属时任和现任村干部,信用社假如要与村委会串通,势必要通过村干部也即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进行,即使本案属于以贷还贷,七人亲自参与合同签订,不可能对所谓的借款用途不知,不存在所谓的信用社欺诈!

  二、一审判决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

  一审法院通过所谓的以贷还贷认定,从而得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对于以贷还贷行为,从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到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司法解释、最高院和省高院及其他法院众多判例,均不认定以贷还贷违法,不知道xx县人民法院从何处得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结论!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也与合同有效时的判决结果毫无二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从而很自然地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四年x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张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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