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综上所述,原告伍和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政法大学是与自己签订发表论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在网上发表自己论文的行为人,其起诉政法大学属于起诉主体错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伍和家对被告中国政法大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杜秀荣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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