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与开发支出在资产负债表内的披露 应在资产负债表内将研究与开发支出作为与无形资产同等重要的项目列示、批露。在“研究开发支出”项目下设“期初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和“本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项目,在“本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项目下批露“研究成功所发生的研究支出”和“形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信息,同时批露“本期转出的研究开发支出”和“研究开发失败准备”数据。“研究成果”项目下应批露“外购研究成果”和“内部研究成果”。若研究开发阶段无法区分,则“本期转出的研究开发支出”下可列示“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研究成果”的批露,在于更真实地反映企业未来
发展的潜力。另外,如果需要批露某项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进度、成功的可能性、可能获得的收益,则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进行补充说明。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更合理,也更符合逻辑性,有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资产真实情况,对企业的经营实力作出正确评价,避免会计信息不准确而误导信息使用者;有利于充分调动经营者、投资者对研究开发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利益相关者作出正确决策,增强潜在债权人和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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