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全面修订后于1999年10月31日正式通过,并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不仅会计人员做假帐要承担法律责任,其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会计法在总则中强调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同时可以对个人处5000-50000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将有力地约束会计工作。政府实行会计委派消除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在经济利益的共同关系,再寇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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