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值得思考的问题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国家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就发布了“关于草拟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训令;1963年1月3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1985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并于1999年10月31日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修订……请问党和政府为何如此重视会计工作,重视会计法制建设?
因为会计工作者肩负着公正处理社会各阶层经济利益关系的艰巨任务,对促进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具有特殊的作用。从最直接的微观角度看,无论社会结构多么复杂,凡是有人聚集而从事社会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国企、私企和外企等),都依法存在会计工作,它反映、核算、监控着每一个人的劳动贡献、效率和权责。由于会计工作与生产、流通、交换、分配并存,所以它与组织的每个个体的利益息息相关。从宏观角度看,现代企事业等单位是存在多元利益主体的集合体,会计利用最综合的价值指标通过其特有的功能(确认、计量、记录、监控、报告)提供综合经济信息,较好地满足了社会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复杂重要的自控与外控的各种需要,综合反映了各个时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值得思考的问题之二:近些年来,会计工作秩序极为混乱,甚至也到了必须打假的地步。人们不禁要问,大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那些单位的会计在干什么?骇人听闻的那些疯狂走私的单位里有无会计?众多郑百文、银广度们的放肆造假和无数猴王们的巧取豪夺,其会计工作何以被踏践?既然会计工作已受到高度重视,会计法规建设也不断加强,为何会计秩序仍如此混乱?
一因,尽管对会计工作早已立了法,会计人员执业的法治性、严肃性已跃然纸上,但是迄今为止会计人员的业务执法地位、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不为社会所广泛承认,仍然把会计人员视为法人代表的私有财产,会计工作听命于单位负责人的随意指挥,会计工作没有执法独立性。甚至我们的某些政府官员依然认为“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下,会计人员只是企业的雇员”,否认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强调会计“要为单位负责人负责”,使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徒有虚名。
二因,在新修订的《会计法》及《刑法》中,对一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依法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均未认定是违法,这在某种程度上实际上是放纵会计人员可以不依法执业。应予正视,会计监督职权首先是一种法律概念,无论基于什么原因,放弃监督职权就是违法,有法不依就是违法,就是知法犯法。对不依法执业的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惩处,才能体现《会计法》立法的严肃性。
值得思考的问题之三:为什么说会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业务技能需要全面提高,实现以法理财与以德理财相结合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关键?
我们认为,人的全面发展可以概括为就是人对社会关系的控制程度的不断提高。现实会计工作告诉人们,会计职业肩负依法公正处理社会各阶层经济利益关系的职责本身,就是促进人的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会计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业务技能的提高,不仅是自身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我国正在实践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不待言,加大治理整顿经济秩序的力度已是国人共识,多元所有制结构的任何经济主体(会计主体)必须依法自主经营或依法自主行事也不言自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仍是经济理论界和政府官员屡屡探讨未尽的课题。然而,有一点必须肯定:单位法人意志是多元主体同趋共利的意志,不受约束的法人意志是不存在的,这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社会理念。从结案的大量经济犯罪看,一切恶劣思想行为付储实施的开端,一切违法犯罪造成事实的切入点,均若明若暗地潜伏在每日发生的数以亿计的会计业务之中。由于会计工作涉及的范围特别广泛,触及到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经济交往关系最为敏感,处于防范的重要关隘,所以需要会计人员具有高度的法制观念和高超的业务处理能力,高尚的思想境界和社会公德精神。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一方面要不断努力学习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以及本职业务技术,提高从业执法水平,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职业道德素养及敬业精神的培养,两者缺一不可。从某种角度说,只有实现了以法理财与以德理财相结合,我们才能做好会计工作,会计工作质量才会得到保证。 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