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租汽车经营权是公共资源,应采用政府特许经营的行业监管方式
出租车占有公共资源进行商业运营,要求政府以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监管,意味着政府不仅要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数量进行调控,而且要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和特别的监管。对运价进行管制是国内外普遍的做法,争议不大,但在确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时要考虑与当地收入水平相适应,必须实行价格听证等制度。争议较大的是数量控制的问题。但在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条件下,数量控制是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行业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必要的。理由有二,一是可以优化配置稀缺的城市道路资源,二是避免由于劳动者盲目进入导致供给过剩,避免司机个人财产遭受损失。当然,数量控制和运力投放要与当地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建设相协调,要保证能够基本满足居民的乘用需求。
可是,一旦政府对出租汽车的运价和数量进行调控,就会导致两个结果:一是已有的出租汽车作为一个整体处于垄断经营者的地位,只要政府不投放新的运力,在营车辆就不会受到新进入者的威胁。二是出租汽车行业作为一个整体,在需求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其单车平均毛收入及平均利润水平实际上就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除了对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外,还必须进行两项监管,一是行业整体盈利水平,应当参照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调控出租汽车行业的盈利水平,二是要对经营权持有人和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进行调控,参照当地社会平均水平调控司机的平均劳动所得。
??政府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方式对于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要通过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政策法规,加强监管制度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规范各种收费,建立通畅的沟通对话机制,确保监管
方法科学、合理,监管过程规范、透明,监管主体公正、廉洁,实现有效监管。
(三)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要按照服务质量招标与定价出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营权的出让应当以经营者提供满足服务质量标准和相关监管要求为条件。服务招标必须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综合考评体系,形成一套能够保证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出让程序和方法。如果操作得当,经营权收费可以成为政府调节出租汽车行业整体赢利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出让费用应当按年分期收取,为政府通过经营权进行管理留下空间。经营权的出让还要充分考虑便于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将经营权出让期限尽可能与车辆使用或更新周期相一致,在将经营权出让给个人时,应当使经营权与实际运营权一致(将有时间限制的经营权只出让给开车司机)。(四)鼓励和引导出租汽车行业向规范的公司化经营方向
发展 从
理论上来看,如果不考虑监管成本,出租汽车行业本身是一个适合于个体经营的行业,政府可以直接将出租汽车经营权授予个体司机,实行“政府-司机”管理模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司机收入水平。然而
问题是,在出租汽车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以后,这便意味着政府监管部门要直接面对成千上万的个体出租汽车司机,而出租汽车的监管是一种日常性监管,这显然将极大地增加政府部门的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在个体经营模式下,如果不对车主司机的转包行为进行限制,他们或者聘请副班司机,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这都会出现若干中间环节,真正一线运营司机的利益也同样得不到保障。可见,解决中间环节对司机的盘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实行公司化还是个体化,而取决于在政府特许经营模式下如何有效监管和协调经营权持有人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
因此,我们强调的是实行规范的公司化经营,公司应该具备车辆、场地、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服务能力等运营管理设施和条件,在继续坚持经营权归公司所有的前提下,按照政府特许经营方式加强对公司的监管,特别要调整公司同司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加强对公司和司机服务质量的监管。这一方面要求对新投放运力,原则上不再向个体经营者出让。另一方面,对于
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已经划转给个人的经营权,鼓励通过适当的形式、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转为公司化经营,或者通过加强行业协会或者政府部门的直接管理,加强对个体经营者的监管。
(五)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司机的关系应该允许劳动关系和承包关系并行
理顺司企关系,需要兼顾两方面的利益,一是要依法保护司机的权益,二是要有利于公司对司机的管理。从出租汽车行业的特点来看,在公司缺乏对司机营运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的技术的情况下,实行承包经营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但随着包括计价器和GPS等信息化技术装备的使用,公司监督司机营运和收入情况已经变得较为容易。因此,从长远来看,实行“员工制”,建立司机和
企业之间规范的劳动关系,采取包括公司和司机之间的收入分成在内的各种灵活的内部管理机制,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对于防止公司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司机,切实保障司机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但由于各城市条件不同,采用这种模式的进程不一。而且,由于很多城市特别是沿海一些大城市的出租司机多为外地农民工,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在现阶段,可以实行劳动关系和承包关系并行制度,允许城市和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但不论选择哪种关系,经营者都必须为司机缴纳各种必要的
社会保险金。对于可能出现的公司向司机转嫁经营风险以及规避为司机建立社会保障等行为,可以通过政府干预承包合同的签订进行规范,取缔各种不合理押金和承包定额收取方式,通过统一的合同管理规范公司和司机的权责和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公司与司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
(六)关于“黑车”和非法营运的问题,应该采取打击与疏导相结合的手段
伪造运营证照的“套牌车”、“下线车”、“巡游”的私人轿车等,直接与正常的出租汽车形成竞争,极大地破坏运营秩序,产生严重的不公平竞争,也严重危害乘客安全和其它权益,必须严厉打击。但对于在居民小区提供预约服务、在边缘区域提供候车点服务等类型的“黑车”,进行取缔和打击既不现实,也不符合方便居民出行的要求。我们要通过拓宽出租汽车市场的范围来解决这个问题。固定地点或电话预约类非法运营的出租车事实上与合法运营出租汽车并不完全在同一市场竞争,甚至与合法运营出租汽车形成某种互补关系。应当从调整和完善出租汽车结构出发,扩大准入和调整运力结构,鼓励发展电话预约和专用候车点出租汽车服务,并从制度和政策上引导一部分“黑车”向合法化运营转变。通过确定服务类型和指定运营范围,使电话预约和专用候车点出租汽车服务与“巡游”出租汽车实行差别化运营,形成巡游出租汽车、电话预约出租汽车和专用候车点出租汽车结构合理、分工互补的出租汽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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