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证明,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使科技管理部门了解计划项目运行的状态、地方资金结构的问题,为项目调整和滚动支持提供了科学依据,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逐步做到科学化和高效率。
3.2 监控工作中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主要原因。中国科技项目管理总体上是严格的,总体状况是好的。但由于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还不尽科学和完善,因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科技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2.1 主要存在问题为:
(1)管理分散。由于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主要由计划部门和相关处室共同负责,因而在实施监督中缺少真正的负责部门,加之相关处室分别对项目进行监督,有关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实施变化的信息系统不够完备,互通情况不够,使计划管理部门不能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过程。
(2)重立项、轻管理。科技管理部门重在资金分配,轻过程管理。由于受人力和时间的多种因素限制,只能对重大项目进行监督,项目检查容易走过场,监管不到位,多为短期行为,缺乏全过程的动态监督。
(3)监督管理办法简单。项目实施监控信息的采集依靠两种方法,一是项目承担方填报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二是管理部门的抽查。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没有制度化,监督缺乏体系,往往很难全面、深入地了解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情况。
(4)管理观念落后。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机制和办法,办法生硬,缺乏适当的及时的调控能力,监管的工具和技术相对落后。
3.2.2 产生问题的原因。从项目监控存在的问题上分析,可以认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首先反映为认识缺陷和技术缺陷。
(1)监管法规和制度不健全。大多数省市科技厅把对项目的监督作为一项内容,归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之中,操作性不强,对监督的职能、职责、要求、措施、内容、办法、标准缺乏严格的确认和规范,管理分散,管理者可监可不监,可多监可少监。
(2)监管观念落后,管理方法生硬,对管理的功能认识不清。管理者往往认为是一种管与被管和的关系。然而,现代监管的观念是,项目监管的职能实质上是为项目相关各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项目监管将不仅仅是监管,应该是监管加咨询,也许更多的是以咨询和服务的身份参与项目的实施中去。而目前的监管观念还未充分认识到这些。
(3)项目监管缺乏科学性。长期以来,科技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多是根据当年的工作忙闲情况,在年内的某一时段集中多部门进行一次大检查。这种检查违背了项目运行的科学规律。每一个项目均有自身的运行周期,每个阶段的控制节点才是有效监管的关键点,集中大检查的作法,是对项目运行缺乏理解,浪费监督资源。
(4)监管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方法论,缺乏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方法。对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等科学方法得不到应用,在遇到问题时,缺乏规范的科学的方法来处理。
3.2.3 运行机制缺陷。目前我国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监控,主要采用的是行政监控方式及专家小组监控方式,其利弊也是明显的:
(1)关于行政监控机制的利弊。有利方面:管理人员直接进行监督,对管理工作比较熟悉,容易发现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监督与控制相结合,管理效率高,管理成本低。不利方面:立项和管理合一,立查不分,容易出现管理的偏差和腐败;由于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较多,对项目的监管往往是临时性的,短期行为,监管不到位,难以实现全过程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和宏观管理。
(2)关于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家小组监管机制的利弊。有利方面: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进行监管,利于发现项目问题;专家小组相对公平、公正,评价较为客观;行政部门可以摆脱过多的日常管理事务,有利于宏观管理。不利方面:专家也是项目承担者,有利益相关性,影响评价的公正性;专家监管也非本职工作,往往也是临时性的短期行为,难以实现全过程管理;专家监管缺乏专业化、规范化。
4 新时期科技计划项目监控管理的改革建议
新时期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了科技体制的创新,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和逐步成熟,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管工作获得了明显的发展和进步,科学监督的认识也已有了较大的提高。
首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控应是开放的、多元组织的共同协作,是政府、机构和公众的共同监督。其次,科技计划项目的监控应属于过程型监控,需要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的监控。再之,应从监控法规、协作团队、监控标准、信息体系和监控方法、监控对象等方面建设完备的监控系统。
为进一步使项目监控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出如下改革建议:
4.1 完善政策法规和监控责任制,依法管理。计划项目的实施应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作保证,严格的管理制度、管理程序以及明确的各管理主体的职能、职责、权利和义务,是确保科技计划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项目监控系统应以这些法定文件为依据,从项目立项至验收的全过程都应遵守管理法规,依法管理和监控,因此,建立健全计划项目的管理办法有利于科学规范管理。
对于项目的监控,可以认为监控的责任不是由一个监管单位独立承担的,而是由项目的实施关联者共同承担的。因此,在设立项目的初期就应该明确各工作流程、各工作层面的有关单位、人员应负的监控责任,这其中包括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委托管理者、项目实施者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了避免监控缺位和纠纷,应建立硬约束的监管责任制,保证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4.2 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 实行委托的专业机构监管模式,保障项目监控的有效运行。项目监控活动应置于动态全过程的监控范围,改变目前主要依靠临时检查和专家小组监管的方式,由人员监控变为系统监控。
近年来政府科技投资出现不断增长趋势,政府要管的重大项目也日趋复杂,因而,政府对项目的监管难以到位。为了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不应提倡政府内部建立庞大的监管机构,具体的监管工作可以通过由政府向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