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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作者:网络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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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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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性是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基础。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现象突出的状况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控制内部人控制,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适应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的趋势,已经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尚存在诸多缺陷。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规,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建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信息沟通制度,完善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建立独立董事问责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等,使独立董事制度更加完善,从而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具备独立行使职责的能力,切实发挥作用。

  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相对,是指由非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担任的董事;非执行董事与执行董事相对,是指仅具有董事身份不负责公司业务执行的董事。①这里,我们把独立董事称为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且与公司没有股权关系的董事,其外延小于外部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故又可以称之为独立的外部董事或独立的非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的概念和制度主要源自美国,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例如,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1970年代,由于几家公司卷入了向官员行贿等丑闻及一些性质恶劣的不当行为中,法院判决要求其改变董事会结构,并要求董事会必须由大部分外部董事组成。随后,美国证监会为了阻止大公司滥用权利,也积极推动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独立董事制度正是在这一时期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一、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基础

  企业的社会性是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基础。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社会分工不断细化,企业的私人色彩日益减淡,特别是股份公司的出现使企业的社会性得到很大的发展,即使是一个小企业也关系到公众和社会的利益。美国学者谢尔顿就曾于1924年首先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要求公司不能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营利或赚钱作为唯一的存在目的,而应当同时增进公司自身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20世纪中叶,随着西方国家资本市场的日益发达,上市公司数量增多,企业的社会性得到了广泛重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股权高度分散化格局的出现,使上市公司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公众公司。大量的中小投资者由于股权分散及信息的非对称性,使他们对公司决策缺乏影响力,对公司经营不能深入了解和监督,处于十分无奈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并健全独立董事制度,防止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以保证董事会的公正和独立,并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的监督,就日益显得迫切。
  真正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后逐渐形成的,并于1980年代以后在美英法等国盛行开来。1980年代,国际上几家引人注目的大型公司相继倒闭,基于此,伦敦几家著名的从事审计和管理规范的研究机构在对这些公司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之后,于1992年提交了一份报告,即著名的“凯得伯瑞(Cadbury)报告”。该报告明确提出: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应由两个人分别担任,董事会中应有足够多的有能力的非执行董事,以保证他们的意见能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受到充分的重视。根据国际经合组织(OECD)1999年的调查显示,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②另据Kom-Ferry公司2000年5月22日发表的报告表明,《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平均规模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外部董事平均9人,占81.8%的比例。通过独立董事来实施监督与平衡,已被西方企业确定为一个良好的法人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1988年,我国H股公司率先按香港联交所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1997年,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专列了设立独立董事的条文;1999年3月,中国证监会要求H股公司至少设立2名以上独立董事;之后,我国A、B股上市公司开始尝试这种做法。
  2001年8月21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有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不少于1/3。至此,独立董事开始正式进入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
  2002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颁布实施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准则》在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框架下,明确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机关的行为准则;在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利益相关者、信息披露等关键问题上对上市公司提出了要求;规范了董事的行为,并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主要基于以下目的:
  (1)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现代企业中企业家职能的分解使股东与经理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股东成为委托人,经理掌握信息优势,成为代理人。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出现后,企业组织成本中的委托-代理成本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委托-代理成本是指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偏好差异甚至不相容,以致代理人基于自己利益考虑,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成本费用。

  现代公司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但由于公司的经营业务复杂多样,股东与经理两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分布的。股东虽然名为所有者,其专业知识、精力和时间有限,在信息的获取、理解与掌握方面处于劣势;经理人员掌管着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具有信息优势。因此,独立董事监控机制的建立,就是为了解决如何促使代理人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独立董事作为“局外人”,不仅可以在复杂的利益纷争前保持冷静与客观,而且可以突破内部人看问题的狭隘性,而且他们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或避免经理人员的错误决策或短期行为,正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
  (2)限制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我国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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