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荀子强调礼的实质和作用在于“分”和“别”,即区别等级。“礼”是最大的“分”,“分”的关键是名分,包括身分、职分、本分、地位等;“分”的要求是区分,确立等级;“分”的内容是依名份而确定的权利义务,使人人各就其位,安守本份,以防上下相争,保证社会不乱④。“先王制礼义以分之”的用语,见于《荀子》各篇。“礼”的等级分别表现在各个方面,如有经济关系上的“贫、富、轻、重”(《富国》)物质财产之分;政治法律上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权力地位之分;社会分工上的“农农、士士、工工、商商”出口职业之分;等等。要明分,且守分。总之,荀子以人性为出发点,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归宿,从天人关系出发论证了“分”的必然性和目的,把“分”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上;荀子的“分”不是个别经验的简单描述,而是由千差万别的名分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权责利相协调的系统工程。同时荀子将“礼”上升到规矩、度量的高度,赋予其“法”的客观性、公平性和强制力(《王霸》说: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犹规矩之于方圆,既错之而人莫能诬也),引法入礼,礼法结合。
以贤能定分,重在平等。主张以礼“举贤能”,确立官僚制度。反对“任人唯亲”,“世卿世禄”,主张“无德不贵,无能不官”,选拔官吏主要看德行和才能,不能依据他们的血缘和出身,这是各等级的人由何人充任的论断。宗法等级是硬性原则的规定,等级是绝对不平等的,而获得它的条件 对任何人都一样,等级中包含着平等。这二者是协调统一的,没有等级,不仅不能鼓励人们向上,也不能确立上对下的统治秩序;没有平等,则失去了公平和正义。获得等级名分的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德,二是能④。它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适用每一个人,只要“德能兼备”就可步入等级森严的仕途,要做到“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王制》)。这些主张透露出法家“依功行赏”和“法不阿贵”的精神,明显地展示了荀子和法家的密切联系。
引礼入法,以礼统法
适应封建统治思想的需要,荀子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法制思想,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用以指导法律,即引礼入法,以礼统法。荀子指出,礼与法不是互不相容的对立关系,因而用法治反对礼治抑或用礼治反对法治都不是妥当的。他把礼与法的关系看成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认为二者都是维护社会群体必不可少的手段。他在《王霸》中对实现礼治的必要性作了充分的肯定,倘若没有礼的规范,社会便不能成其为社会;人类也不能成其为人类,可见礼治是不能缺少的,礼是衡量社会上一切行为的准则,是不结成社会群体的必要条件。荀子在《成相》篇中也对实行法治的必要性作了充分的肯定,“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他认为,君主要想有效地治理国家,必须制定并且公布明确的法令,使人们有所遵循;在执行法令的时候还应做到公正无私。
荀子不仅认为礼治与法治相辅相成,而且强调二者具有内在的相通性⑤,他说:“礼者,法之大分也,类之纲纪也”(《劝学》)。按照他的解释,礼作为道德规范,虽然有教育感化的功能为主,但对单个社会成员也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礼也可以说是广义的法,它是一切法规条例的总纲。由此可见,礼与法是相通的,二者都是治理国家不可或缺的必要手段。基于这种认识,荀子提出了“隆礼尊贤而王,重法而霸”的政治主张,隆礼,并且重法,“礼与刑”,“治之经”的观点。
有治人,无治法
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者个人还是法律制度?这是自古以来人治与法治之争的主要内容。荀子作为儒家的一员,“人治论”的代表人之一,认为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离开了人而能治理好国家的法度,法是靠人来制定,靠人来推行,没有圣王和君主,天下就大乱。强调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即“圣贤决定礼法”。
“身正则令行”。儒家认为:政治、法律、道德的实现都是由己及人的过程,关键在于统治者能严格的以礼法“正己”。用自己的优秀品质和模范行为去感化民众。孔子提倡修身,而荀子则从法理学的角度,从“王者之人”、“王者之制”、“王者之论”、“王者之法”四个方面提出了圣王应该具备的条件。王者之人,应该是能用礼义约束自己,依法理政,明察善变的人;王者之制,是坚持传统的宗法等级制度;王者之论,即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王者之法,以节用、富民为核心的经济财政制度与政策。这四个方面,既有现实君主努力的目标,又是衡量君主的标准。
荀子人治论的最大特色还在于,从法理学的角度加以论证。他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重要的法学概念。在他看来,“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没有“法义”作为指导,无论“法数”多么详细,条文多么具体,也会临事而乱,甚至会产生“刑繁而邪不胜”的结果。他从实际生活出发,认识到社会现象十分复杂,法令不能包容一切,所以还必须以“类”作为“法数”的补充,如此执行法令才能运用自如。以“类”作为补充还要靠人的灵活运用和当机立断,“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由君子灵活处理,注重人的作用。
总之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更明确地阐述了“法”与“人”的关系。他认为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法律能有效执行和适应变化,都离不开“人”的灵活、廉洁和清明。荀子重视人治,并非不要“法治”,“法者,治之端也”,但发挥法的作用与功能要靠人,有圣贤之人和秉公执法是治国之关键。
三 合理借鉴, 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荀子提出的礼法统一的法律观点,虽然在法律思想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但是总的来说,一直未被历代统治者予以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充份地运用到实际中。荀子之后2000多年的中国社会,对礼法一直没达到和谐统一的境界,长期处于厚此薄彼的状态:秦朝实现“大一统”后,为了巩固统一的需要,采纳法家的观点实行“法治”,用严刑酷法来治国,完全抛开了荀子的注重道德教化的一面;汉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了,又一味强调“礼治”,“德治”,把“法治”彻底抛在了一边,法治成了补充和辅助工具,形成了重礼仪道德,轻法制的法律观念和传统,道德和法制长期处于不平衡状态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全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重新认识荀子的有关礼治与法治的论述,特别是礼法结合和礼法并重的思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