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所赋予的职责和权力看,证监会具有政府部门所具有的典型特征,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国家行政权力机构——从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大量与市场经济利益相关的规则制订、审批、核准,直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等权力,一应俱全。
站在行政执法的前台,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特别是经历了若干次行政诉讼,证监会的监管者们恐怕已经意识到,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课题。
依法行政需要完善的制度建设。2002年8月5日,中国证监会修订了《复议与诉讼委员会工作规则》,对委员会的职责、人员组成、工作程序等重新做出规定;11月25日,证监会主席办公会议又通过了《行政复议办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做出等等进行规定,为证监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了可依据的规范。
依法行政需要科学的工作体制。去年6月,证监会开始着手对行政处罚工作体制进行改革。此次改革的原则是,案件调查与处罚决定分开,建立调查权与处罚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在此原则下,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工作在程序上分成了两个阶段,即案件调查阶段,案件审理、听证阶段。前者由稽查部门负责,后者由法律部承担。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成果是,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案件大多属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实际情况,证监会设立了行政处罚委员会,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首届行政处罚委员会成员除了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首席稽查以及法律部、会计部、稽查一局和二局的所有负责人以外,还包括会内各主要部门、各派出机构的各一名负责人。从去年6月份起,由50多名委员组成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已开始工作,为证监会准确及时地开出每一份罚单,增添了更重的砝码。
如果说,在去年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焦点还主要集中于行政处罚和信访接待的话,那么,今年以及今后的诉讼焦点恐怕就不一定仅限于此,那些涉及利益更大、制约机制更为薄弱且更为敏感的发行审核、机构审批、各种资格的许可与撤销等具体行政行为,或许会占据证监会行政诉讼风险中的更大份额。
证监会已经开始认识到在更大的领域中所隐藏的更为巨大的行政诉讼风险,他们在努力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已经将依法行政的视野进一步扩展到这些行政处罚之外的数量更多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上。作为关注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的人们,唯有希望中国证监会防范诉讼风险、依法行政的努力进程,能够跟得上监管对象们诉讼意识迅速觉醒的步伐。
提高执法水平,强化依法行政,已经成为中国证监会的必然选择。中国证监会新一年的工作,也将因此更加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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