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论证、征求意见、审定草案、审查批准报批稿、正式发布实施、实施监督检查并支付制定费用,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关于法人作品规定的精神,可以依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标准的著作权归属。
据此,强制性标准属于公共信息,数字图书馆可以自由使用。对于推荐性标准的使用,数字图书馆应根据版权司的有关意见,判断一件标准的著作权归属,取得此标准著作权所有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外国作品的全文发布。外国作品大体可以划分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主要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保护。这样的作品包括:
a.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我国参加的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
b.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者同时发表的作品;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d.依照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应当承担保护义务的其他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全文发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国作品到因特网,应该按照规定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数字图书馆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a.直接与著作权人联系取得许可;或
b.与作者的版权代理人联系;
c.与版权集体管理机构联系;
d.与外国版权清算机构联系。
某些外国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例如超过版权保护期的外国作品;有关国家的标准;没有与我国签署版权保护双边协定也不是国际条约的共同成员国的作品。对于这些外国作品,数字图书馆可以自由使用。
台湾、香港、澳门虽然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但对台湾、香港、澳门作品的全文发布按特殊情况处理。大陆、台湾、香港、澳门一国四地存在着独立的著作权法域。香港著作权法属于英美法系,澳门著作权法则属于大陆法系,由于两大法系的影响和各地区的社会差异,诸法域在著作权的立法宗旨、立法体例、具体制度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数字图书馆在全文发布使用港澳台地区作者的作品时,应注意有关规定的特殊之处。
3 对数字图书馆发布信息的建议
数字图书馆对于无版权的全文信息数字图书馆可以自由发布,包括官方科技文件及其正式译文、科技时事新闻、超过版权保护期限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等。要根据不同作品的版权归属确定发布的原则。个人作品的全文发布要经过作者或作者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演绎作品需要得到原作著作权人和演绎创作人的授权。数字图书馆在全文发布未发表作品时应尊重作者的发表权和其它著作权。全文发布未发表作品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未经许可擅自全文发布首先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全文发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国作品,应该按照规定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数字图书馆可以直接与著作权人联系取得许可或与作者的版权代理人、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清算机构联系。图书馆为报道信息目的制作文摘属于合理使用,但必须控制在“为报道信息的目的”和“正当需要范围内”,并应注明出处,指出作者姓名。编制文摘时,一定要注意摘录的数量。我国还没有对摘录多少为侵权的具体规定。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清楚地要求,“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掌握好这一法律底线。引文发布时对原文进行复制应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数字图书馆对发布的引文享有版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数字图书馆对已经发表在期刊上的文献进行转载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为了规避付酬问题,数字图书馆应将浏览的范围控制在图书馆登记的常规用户范围,并不得收取费用也不得以发售读书卡方式变相收费,并只在图书馆局域网和原登记读者中使用。超过此范围,上载到因特网则必须付费,哪怕是公益性服务或向公众免费赠送读书卡。链接服务提供者在其应当知道所链接的信息为侵权信息后,有责任及时采取技术措施停止链接,制止侵权。不及时采取措施,使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则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