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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风险与对策

作者:网络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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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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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超过版权保护期限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各国在确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时,都规定了作品的保护期,以对权利人的专有权进行限制。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都是采取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若干年的办法。作者为公民的,大多数国家规定为作者终生加上其死亡后50年或50年以上,其中保护期最长的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80年,如哥伦比亚、西班牙等。《伯尔尼公约》规定,著作权的最低保护期应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其死亡后50年,其成员国大多数采纳了这种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5]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合作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即合作作者只有到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50年后才进入公有领域,此前数字图书馆要使用该作品,还应经过作者或其继承人的许可。

    2.2 根据不同作品的版权归属确定发布原则
  对于拥有版权的作品的网上发布,数字图书馆首先要处理好与在先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关系。在先权利人包括作者、期刊杂志、出版社、网络组织等。要注意区别不同类型作品,掌握不同作品的不同的版权归属原则,例如个人作品,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等。由于涉及到不同的主体,数字图书馆对有版权的全文信息发布应该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
  (1)个人作品的全文发布。个人作品的作者完全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作者有权自己使用,也可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在网络环境下,作品使用形式日益多样化,仅靠作者自己的力量去实现、维护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不免有些困难。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个人作品的作者往往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自己的作品,由受托的集体管理机构根据作者的授权办理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监督作品的使用、收取及分发版权使用费、代理作者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等事项。全文发布使用个人作品要经过作者或作者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不过与版权代理机构签署协议时要注意审查代理机构的授权状况,需要代理机构作出有权代理的保证。
  (2)职务作品的全文发布。《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值得注意的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3)委托作品的全文发布。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或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6]委托作品一般通过合同方式进行委托,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一定的创作条件,并提出对作品的要求,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创作,向委托人转让部分或全部权利并接受报酬。委托人可以通过合同获得包括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数字图书馆要全文发布使用委托作品时,应清楚拟定使用的作品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同对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4)合作作品的全文发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品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由此,数字图书馆在全文发布使用合作作品时,应注意:①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如果数字图书馆只使用其中的一个部分,则只需获取这部分作品作者的许可即可,但同时应注意该作品的整体著作权。②对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由于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所以数字图书馆在使用时,应得到所有作者的许可。但如果其中一个作者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授权使用,而其他作者则同意授权时,数字图书馆仍可以获得授权。③在使用合作作品时,还应注意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合作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即合作作品只有到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50年后才进入公有领域,此前数字图书馆要使用该作品,还应经过作者或其继承人的许可。
  (5)演绎作品的全文发布。演绎作品的形式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演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即演绎作品的作者在使用原作之前,须征得原作著作权人的同意,如未征得原作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行为。数字图书馆如果全文发布使用该类作品,由于获得的是有瑕疵的授权,所以有共同侵权的危险。全文发布使用演绎作品需要得到原作著作权人的授权。数字图书馆在全文发布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
  (6)汇编作品的全文发布。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比较常见的汇编作品有选集类(如论文选等等)、辑录类(如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表、企事业名录、数据库等等)、辞书类(如字典、词典、百科全书等)、选编式教材、报刊类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数字图书馆购买了大量的数据库并将它们全文发布到查询检索系统中,这也是对汇编作品的全文发布。全文发布由作品或作品片段组成的汇编作品时,应取得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许可使用合同中要明确数字图书馆的使用与原作者的关系。数字图书馆应在合同中要求只支付数据库制作者的费用,而不应当支付原作者的费用。全文发布使用由无版权材料组成的汇编作品时,只需获得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即可。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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