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委托作品的全文发布。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或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6]委托作品一般通过合同方式进行委托,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一定的创作条件,并提出对作品的要求,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创作,向委托人转让部分或全部权利并接受报酬。委托人可以通过合同获得包括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数字图书馆要全文发布使用委托作品时,应清楚拟定使用的作品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同对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4)合作作品的全文发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品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由此,数字图书馆在全文发布使用合作作品时,应注意:①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如果数字图书馆只使用其中的一个部分,则只需获取这部分作品作者的许可即可,但同时应注意该作品的整体著作权。②对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由于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所以数字图书馆在使用时,应得到所有作者的许可。但如果其中一个作者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授权使用,而其他作者则同意授权时,数字图书馆仍可以获得授权。③在使用合作作品时,还应注意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合作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即合作作品只有到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50年后才进入公有领域,此前数字图书馆要使用该作品,还应经过作者或其继承人的许可。
(5)演绎作品的全文发布。演绎作品的形式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演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即演绎作品的作者在使用原作之前,须征得原作著作权人的同意,如未征得原作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行为。数字图书馆如果全文发布使用该类作品,由于获得的是有瑕疵的授权,所以有共同侵权的危险。全文发布使用演绎作品需要得到原作著作权人的授权。数字图书馆在全文发布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
(6)汇编作品的全文发布。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比较常见的汇编作品有选集类(如论文选等等)、辑录类(如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表、企事业名录、数据库等等)、辞书类(如字典、词典、百科全书等)、选编式教材、报刊类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数字图书馆购买了大量的数据库并将它们全文发布到查询检索系统中,这也是对汇编作品的全文发布。全文发布由作品或作品片段组成的汇编作品时,应取得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许可使用合同中要明确数字图书馆的使用与原作者的关系。数字图书馆应在合同中要求只支付数据库制作者的费用,而不应当支付原作者的费用。全文发布使用由无版权材料组成的汇编作品时,只需获得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即可。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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