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件从生成、传递、存贮到收集各环节的可靠性,主要审查电子文件是否是在正常的活动中按常规程序自动生成,或者是否在严格的控制下按照操作规程、采用可靠的操作方法进行的人工录入;传递、接收电子文件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
科学、可靠,电子文件在传递的过程中是否采取了安全加密措施、是否未被非法截获;存贮电子文件的方法是否科学、存贮介质是否可靠,存贮电子文件的第三方是否公正、独立,所存贮的电子文件是否未被非法接触;收集电子文件作证的过程是否遵守了法律的有关规定等。
电子文件发端人指可认定是由其或代表其发送或生成该电子文件或许予以存贮的人。识别电子文件发端人的办法一般有智能卡、口令、生物识别技术、数字签名技术等。其中以非对称加密技术为基础的数字签名方法最为可靠。欧美许多国家出台了《电子签名法》,使电子签名具有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国尚未出台《电子签名法》。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审查电子文件发端人识别办法的可靠性构成了障碍。
●启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真实性与档案学所讲的真实性概念不完全相同。前者是“法律真实”,即法官对电子证据是否符合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后者是指“真实的
历史记录”,即反映档案(包括电子文件)真实的形成过程和形成者的意图。正因为如此,以档案作为证据,可以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使“法律真实”更加靠近客观事实,这也是法学追求的目标。在我国对证据的证明力规定了“效力优先”规则,其中有关于历史档案等的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规定。这反映了我国司法界对历史档案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档案作证时的优势地位与我国档案部门的权威性和可靠的档案管理办法是分不开的。然而对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我国还处于摸索阶段,档案部门要保持自身在电子
时代权威性的地位,就必须加紧对电子文件管理的
研究,通过出台一系列标准、制度来加强对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
怎样确保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可读性,以满足司法对电子文件真实性的审查,提高电子文件的证明力是电子文件管理中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是元数据管理,因为它已被法学界认可,是构成电子文件证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元数据就是描述电子文件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及对其管理的数据。如通过捕获结构元数据,可以了解电子文件的数据结构、软硬件环境等技术信息,以确保电子文件的可读性;通过捕获背景信息元数据,可以了解形成电子文件的业务活动信息,以确保电子文件是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记录和存贮的;通过捕获管理元数据,可以了解电子文件从生成、传递、存贮整个过程的管理状态,以确保对电子文件构成一个可靠的保管锁链。由于大部分元数据都是系统自动捕获的,因此是值得信赖的。
目前已有许多国家出台了“电子文件元数据管理标准”,如《澳大利亚联邦机构电子文件保管元数据标准(1999)》、英国国家档案馆《电子文件管理功能需求——元数据标准2002年》等。我国应加紧研究、制定能满足证据需求的电子文件元数据管理标准。
电子文件产生证据效力的困难与难点
问题给电子文件管理带来的启示远不止这些。在我国电子文件的立法与管理都不完善的今天,迫切需要包括法学界、档案界和信息技术界各界人士的充分沟通、合作。档案界应勇敢地肩负起电于
社会“护门神”的职责,努力提高我国电子文件管理的水平和规范化程序,给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增加一个重要的砝码。
⑤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以可采性的认定为视角》,《证据学论坛(第四卷)》,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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