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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产生证据效力的困难及其对管理的启示

作者:网络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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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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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置换“原件”法。如加拿大《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第4条第(1)规定:“(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如果最佳证据规则可适用于某一电子记录,则通过证明如下电子记录系统——其中记录或存储有数据的那一电子记录系统、或者借助其数据得以记录或存储的那一电子系统——完整性,最佳证据规则即告满足”。该法用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来代替最佳证据规则中的“原件”要求,只要能满足系统完整性的条件即可。此外,在加拿大这一规定也适用于有关纸质文件的电子图像,不仅不要求必须提供纸质文件原件,而且也不要求电子图像可采的前提是该原件已销毁。
  ●启示:“原件”不仅是法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也是档案学界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我们常说,档案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的独有特性是原始记录性,很多档案往往只有一份,因此档案注重原本、原稿和孤本。然而在电子时代,电子文件突破了传统的“原件”概念,“原件”不再只有一份,文件、档案工作者保管“档案孤本”的自豪感不复存在,要立足于电子时代,体现自身的价值,应如何拓展职业职能呢?
  当然,作为电子时代记忆的保管者,不可推卸的责任之一仍是确保“记忆”的原始性。从上述各国立法对“原件”的要求看,一般只要满足电子文件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和可读性即可,加拿大提出的“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也是为了确保“信息内容的完整性”。这为我国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法律上“原件”的要求必将为我们鉴定电子文件提供一个标准。此外,突破传统“原件”概念和借鉴加拿大的做法,对于那些具有短期保存价值的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图像,只要它能够准确地反映纸质档案内容,至少在诉讼时效期满(一般两年)后,完全可以将档案原件销毁,这样既可以减轻文件、档案工作者“双套制”保管的负担,节约库房空间,又可以大大促进档案的开发利用。这一点迫切需要得到我国立法的认可。

     困难之三: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哪些情况下的电子文件是非法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指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主要是规范证据收集主体的行为和程序:《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因电子文件的无形性、系统依赖性和信息共享性,使其在证据的收集上比传统的证据形式复杂得多,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有以下4种情形应予以排除:一是通过窃录方式获得的,不予采纳;二是通过非法搜查、扣押方式获得的,情节严重的不予采纳;三是通过非核证程序得来的,在电子商务纠纷案件中不予采纳;四是通过非法软件得来的,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不予采纳。可以看出,第一、二种情况,与传统证据形式的“非法排除”情况相同,后两种则是针对电子文件特定的生成方式而提出的,归根到底是由于后两种情况生成的电子证据不可靠。
  ●启示:传统的证据排除规则与文件、档案工作者的关系不大,然而电子文件是否合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生成方式,这与我们的职责密切相关。如果上述学者的观点将来被立法采纳,那么为防止电子文件在作证时被“非法排除”,电子文件的生成系统、管理系统均应符合一定的软件测评标准,取得软件评审合格证书,以确保是核证程序得来的电子文件。我国已出台了《档案管理软件测评标准),却未出台《OA软件测评标准》和《电子文件管理系统软件测评标准》,这将不利于对电子文件作证时的合法性审查;系统还应达到一定的安全级别,采取各种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系统被非法入侵和电子文件被恶意修改。此外,从维护电子文件形成机构的利益出发,应制定电子文件的分级别利用制度,对不同秘密级别的电子文件设置不同的利用权限,以防公、检、法机关在收集电子证据时泄露了本单位的机密信息。
      困难之四: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应如何审查?
  证据的真实性是决定其证明力大小的关键因素。纸质文件往往通过鉴定纸张上的字体、字迹、印章等判断其真伪,并有一套专门的物证技术。这套物证技术在电子文件面前只有望“比特”兴叹了。如何审查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呢?
  从国际上对电子文件证明力评估因素的法律规定看,往往将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分解为完整性要求和可靠性要求。
  1.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包括两层含义:电子文件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和电子文件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如上所述,电子文件的完整性也是构成电子文件“原件”的要素。如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8条规定了“原件”后接着对“完整性”作了如下说明:“评审完整性的标准应当是,除加上背书及在通常传递、存储和显示中所发生的任何变动之外,有关信息是否保持完整,未经改变”。
  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表现在3个方面:系统必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系统对该项业务必须有完整的记录;该电子记录必须是在业务活动的当时或即后制作的。如加拿大《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第5条规定了关于计算机系统完整性的推定有3种情况:“(1)通过那些支持如下裁定的证据——裁定该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在所有关键时刻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即便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但其不正常运行的事实并不影响电子记录的完整性,并且没有其他合理理由对该记录系统的完整性产生怀疑。(2)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电子记录系由如下当事人记录或存储的——与诉讼中意图引入该记录的那一当事人在利益上相反的其他当事人:或者(3)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电子记录系由除诉讼当事人以外的某人,在惯常而普通的业务活动中记录或存储的,而且其所进行的记录或存储并非根据意图引入该记录的当事人的指令”。


  2.电子文件的可靠性。主要包括:电子文件从生成、传递、存贮到收集各环节的可靠性、识别电子文件发端人办法的可靠性等。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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