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保留。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法律保留原则保证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最重大
问题的绝对决策权的控制,保证国家的发展方向和人民权利。
4、依据法律。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主要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尤其是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机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依据法律原则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不矛盾。自由裁量指的是在法律规定有一定的范围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作出选择,这仍然是依据法律的一种形式。
5、职权与职责统一。职权就是宪法和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的权力,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是私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而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公权利,必须行使,不能放弃。因此,从另一角度来说,行政机关的职权也是义务与责任,即职责。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两面。
二、依法行政的地位
(一)依法行政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地位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和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它具有普遍性、特殊性和有效性。依法行政或称行政法治原则就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行使权力的最基本的准则,是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依法行政,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结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改革的新时期。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我国经济民主和
政治民主,为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奠定了基础。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制,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得到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法制经济。因为要建立健全和规范商品经济,舍法制别无它途。法制是健全的市场经济内在要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成为我国政治经济形式发展的
历史要求,而政治经济形式的发展,同样也为我国确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近几年来,社会主义法制迅速发展,在经济、社会的广阔领域里,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法行政正日益成为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执法、司法及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已成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该法从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主体和处罚等几个方面,保证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从而将我国依法行政实践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精神。
(二)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中的地位
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作出
科学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行政机关是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主体,行政机关能否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也就成为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与核心,即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机关都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世界各国都一样,国家机关中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且休戚相关,因而权力最大 、机构最多、人数最多的是行政机关。可以说,没有行政机关,依法治国就是失去了最主要的支柱。因此,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决定着我国能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包括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单说,就是有法可依,依法办事。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为使依法治国的主针在行政领域里得到充分实现,首先要通过行政立法,使法律规定更适应具体情况,更能迅速适应形式发展的要求;其次,要通过执法活动,使法律规范落到实处,使立法者的的意志得到实现。能否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其重要标志之一就是能否建立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实质上就是一种以法律作为标准和受法律约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从一个角度说是民事关系,而从另一个角度说,则是行政关系。对这种民事关系的破坏称之为民事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从社会的公共角度来看,则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损害和破坏,这就必须强调依法行政。没有依法行政,难以维护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也会影响民事关系的正常发展,使民事权利难以得到保护。
三、依法行政的要求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对行政主体的要求
依法行政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该项内容要求行政机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及人员条件。即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的设置、性质、地位、职权以及编制等都必须符合行政机关组织法与编制法。需要指出的是,
目前,我国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对行政机关的设置、权限作出了规定,但仍有大量行政机关的设置处在法律规定之外。此外,已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另有一些规定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
研究。此外,作为行政主体的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职权公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级、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及管理与监督等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二) 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利的要求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包括两方面的
内容,即形式上的要求和实质上的要求。形式上的要求包括:(1)行政行为必须要有
法律或规则的依据,否则不得做出
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2)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进行活动,否则就会越权无效;(3)行政主体不仅有积极的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积极的采取行政或措施,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4)在内容上不得违反行政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实质上的要求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原则、目的与法理等。这是对依法行政更高一个层次上的要求。这方面的要求主要有:(1)行政行为应当有合法、正当的目的。目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的一般法律目的,二是特定的法律目的。行政行为特别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的一般目的,而且还要符合该法律授权的特定目的。(2)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的做出,应出于善良诚实的动机,而不能假以执法法律的名义将其主观意志或个人的情绪、偏见、同情、反感等施加于公民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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