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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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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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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终局裁决行政行为将被取消。在任何国家司法审查的范围都不是无限的。但是,排除司法审查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法院无法进行审查或者无法进行最有效的审查;二是当事人有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三是司法审查受到宪政框架的限制。就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排除司法审查的相关规定而言,有些限制确实没有必要,应当加以修改--譬如新修改的《专利法》就赋予了法院司法审查权。由于我国即将加入WTO,《商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已无法回避。

  第三,行政诉讼法所救济的权利范围应当扩张。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所保护的权益范围仅包括相对方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但是,随着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公民权利保护的范围应逐步扩大,如果不对教育权、政治权、劳动权和文化权等其他权利提供行政诉讼保护,将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以及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很不相称,也与我国签署的一些国际条约的规定或精神不相符,有鉴于此,我们应当扩大司法审查的权利范围。[14]3、司法审查标准将更加严格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绝不是任意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进行裁量时虽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仍然需要遵守一些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比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而不能恣意行事。依法行政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的成文法,而且还包括那些作为法律价值载体的基本法律原则;如果行政行为违反了这些法律原则,也属违法行政,法院可以撤销这种违法的行政行为。如果说,人民法院以往还不太习惯运用法律原则来审查行政行为、裁判案件,那么,这种现象正在悄悄地改变,有些法院开始在一些案件中直接或间接地援引法律原则进行判决??/P>

  八、行政法制方法更加丰富

  就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总体而言,应该坚持邓小平理论的立场、观点与方法;就具体的行政法制实践立场而言,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归纳、总结、引进一些行政法制方法,以保证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以及司法审查等法律实践环节中的法律操作更加理性。在我们看来,现代行政法中行政法制方法的作用已变得日益突出,完善的、恰当的行政法制方法有助于更加有效地防止行政法关系中寻租与腐败问题的出现,因此,行政法制方法的日趋丰富与完善,已成为现代行政法制的重要发展趋势。

  我们认为,在立法过程中,可以批判采用西方经济学的公共选择方法,依靠公众的广泛参与来弱化立法信息不对称问题,并防止行政立法过程中出现行政寻租,以保证行政立法的过程民主与结果公正。在行政执法中,可以借鉴西方经济学的博弈方法,以提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进行"合作博弈",通过多方博弈整合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和相对方所代表的私人利益,达到一种"双赢"格局。在司法审查中,法官可以合理地采用利益衡量方法,在司法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各方利益作理性衡量,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注释:

  [1]在历史上,由于各国行政法制本土资源殊异,沟通、交流相对较少,导致各国行政法制之间个性差异比较明显;20世纪后期,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各国行政法制的共性特征越来越明显,个性差异正在逐步缩小。就此而言,我以下要谈的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八大趋势,虽然立足于中国,但并不限指中国。

  [2]参见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需要指出的是,现代法治不仅要追求形式意义上的法治,重视法律规范的地位和作用,而且还要关注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保证法律内容正当合理、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和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4]平衡论者对行政实体、行政程序与司法审查中存在的三种不平等关系作过比较系统的阐述。参见罗豪才:《行政法的语义与意义分析》,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

  [5]关于平衡论者对"管理论"、"控权论"与"平衡论"的系统论述,参见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7]与此同时,我们应看到有些行政领域还存在权力"空白"或不到位的问题。如目前一些地方的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不正当竞争严重,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等。

  [8]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性均衡是一种动态平衡,而非一成不变。

  [9]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载于《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10]不仅如此,现代行政还往往直接采用私法的方式来实现行政目标,出现所谓的"公法私法化"现象,例如,政府对贫困地区居民提供无息或低息并且无须担保的贷款,以帮助其脱贫致富。

  [11]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行政机关在非强制性行政中也有可能要滥用职权、或者无法行使职权,从而违反行政法治原则,因此,现代行政法必须防止非强制性行政对行政法治原则的背离。[12]参见姜明安:《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载于《海峡两岸行政程序法研讨会论文集》(1998),第100页以下。

  [13]我们强调行政程序法典化,并非要求所有行政程序都法定,事实上,这也做不到。总会存在大量的任意程序,只应将直接影响公民权益的行政程序依法规定为法定程序,而对于一些并不直接涉及到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行政程序,则无须依法规范,这些任意性程序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决定。当然,所有行政程序都不能违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14]此外,特别权力关系救济也成为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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