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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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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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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我国在建设现代行政法制的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个人自由和法律责任、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自由竞争与经济秩序之间的关系,既不能片面强调公共利益而过分限制个人自由、束缚个人发展、制约自由竞争,也不能置公共利益于不顾,片面追求个人的自由自在、浪费社会资源、破坏社会秩序

  三、行政法权利(力)结构趋向平衡

  在行政法制实践中,行政法权利(力)结构失衡普遍存在,这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类是行政权过于集中和强大,对私人事务、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限制得过多过死,从而导致社会缺乏生机与活力,还诱发了权力滥用与行政寻租,公民自由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另一类是行政权过于分散和弱小,该进行管理的领域却存在权力空白、或者权力步到位,导致严重的权利滥用现象,社会秩序混乱,架空了行政法的秩序价值。这两种失衡现象的普遍存在,不利于行政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加以调整,以实现行政法的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结构的均衡化。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正式确立,与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发展相适应,我国政府职能有了较大的转变,权利结构一直处于逐步的调整之中,越来越重视公民权利在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民权利性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逐步增加,重权力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的不正常状况正得到逐步改变。第二,调整行政机关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开始出现并逐步增加。第三,作为行政机关义务性规范的行政程序规范大量增加,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在立法方面得到普遍重视。第四,保障公民福利性权利的法律规范有一定程度的增加。第五,逐步清理行政管理权限,将一部分行政权还给市场主体,将一部分行政权移交给中介组织、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同时提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第六,保障行政相对方寻求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法律规范日趋丰富。

  尽管如此,行政机关依然享有和行使很多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很不协调的行政权,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这突出表现为行政审批权过多过滥,对公民权利施加很多不必要的限制,严重地损害着市场的效率与活力,并一定程度地刺激了行政寻租,诱发了腐败现象的蔓延。[7]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与发展,市民社会的逐步发育成熟,就必须要对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作进一步调整,一方面调整行政职能,通过削减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权等方式,将一部分行政权从行政机关中剥离出来,剩余的行政权的运作方式也需要进行改革;另一方面,还应当普遍提升公民的法律地位,从总体上扩从公民权利自由的范围,赋予行政相对方更多、更充分的行政参与权,以推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关系变对立为合作、变分裂为统一,逐渐靠近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性均衡。[8]

  四、行政管理方式趋向多样化

  传统行政法基本上与强制性行政联在一起。但行政法实践表明,"命令--服从"模式弊端较大,它不仅缺乏民主色彩,而且还会因为相对方的有形、无形抵制而降低功效;相形之下,非强制性行政有助于改善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的紧张关系,它通过提高行政相对方行政参与程度与参与范围的方式,来实现行政目标。因此,行政机关将会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依法实施一些权力色彩较淡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这是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9]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是目前比较典型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方式。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作为一种非强制的行政管理方式,体现了私法对公法的渗透。我们知道,在民商法等私法领域,特别强调当事人地位平等(对等)和意思自治等,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虽然还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不是完全对等,但是,较"命令--服从"的传统行政行为模式而言,它们对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的强调已有了很大的进步。[10]诚然,我们强调现代行政法制中非强制性行为方式的重要性,并非意味着强制性行政变得无足轻重,由于行政相对方在客观上具有滥用权利和自由的可能,行政主体仍要依法保留必要的强制性行政以维护行政法律秩序。不过,现代行政法?械那恐菩孕姓娲ㄐ兄しǖ?quot;命令--服从"模式也不能同日而语,这既表现为行政主体只能依法实施强制性行政,"法未规定不可为";也表现为强制性行政应该遵循法定行政程序,不得违背正当程序原则;还表现为强制性行政应该接受行政复议、司法审查以及其他的法律监督,在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11]

  五、行政程序价值的日益重视及其法典化

  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的立法态度,大致说来经历了两次较大转变,表现为两个发展阶段。1946年之前可以视为第一阶段,它较偏重效率模式,主要旨在保证行政管理的便捷性,而非追求保障相对方程序性权利的目标,行政程序与行政实体的价值目标基本趋于一致。显然,这种模式与现代行政法制所要求的民主、公开、公平和理性等价值取向难以谋合。1946至今可以视作第二阶段,这一阶段比较偏重公平模式,主要旨在制约行政权。1946年,美国国会将法院判例和学术研究的成果加以成文化,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它对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决的程序作了规定,体现了行政程序的公开、参与和公正等价值取向。

  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亚洲为中心,又掀起了第三次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高潮,日本、韩国、我国的澳门和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专门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二次和第三次浪潮明显地重视起行政程序制约行政权的功能,行政程序更多地成为行政相对方的一种权利,保障行政相对方广泛地参与行政。

  我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应该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理性和参与等价值要求。体现这些价值的程序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告知制度、时效制度,其中,听证制度居于核心地位。[12]我国的行政法制传统是重实体、轻程序。我认为,一则,只强调实体法建设而忽视程序法是片面的,将导致法制建设的畸形。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依程序行政的观念,重视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二则,行政程序不是用来强化行政权的,根据平衡论的观点,行政程序主要是用来规范和制约行政权的,这就形成了行政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当然,我们也要反对那种认为"法即程序"的理论主张--矫枉过正同样有弊无利。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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