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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立法寻租”现象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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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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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在其他领域内,比如汽车工业,房地产行业等,地方在制定汽车引进,房屋动拆迁等地方性法规时,其背后是否有一股强力在左右着则是很明显的。特别是在汽车工业领域,各个地方的保护主义是公开的,是用法律手段“合法的”对抗市场经济自由贸易的原则。房地产行业中,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相互勾结,通过颁布法规规章,“合法地”以低廉的价格剥夺农民的土地然后高价倒卖出去,一切都是那么堂而皇之,强愈强、弱愈弱。而这种强势群体通过法律手段“合法”掠夺弱势群体的做法尤其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

三、“立法寻租”现象的根源
“立法寻租”现象的出现和蔓延,无论是部门“打架”、争权夺利,还是强势集团“合法”掠夺弱势群体,归根结蒂还是一个利益驱动的问题。
我们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人们一般都会认为,政府是公共利益或者是全社会利益的代表,政府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代表广大人民直接行使国家行政权,理应为人民服务,而不会有个人利益、部门利益的问题。但是应该是什么和实际是什么却往往是两回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代表着公共利益的同时,是否也带有自身特殊的经


济利益是个核心问题。而事实上,“从西方国家成熟的法治经验看,市场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速利益群体的分化,导致多元利益主体格局的形成,政府在社会利益分配中承担的重要职责,就是通过政策制定实行价值的权威性分配,使社会利益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保持相对平衡,从理论上讲,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有自身的特殊经济利益难以成立。”


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许多政府机关事实上默认了自身特殊经济利益的存在,并在实践中强化了这种默认,使政府内部的不同部门收入差距迅速拉开。这便使得各个部门千方百计要将各种可能获取的权利攥在手里,并且不断试图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或者扩大部门权力。因此出现比如电信部门制定的“霸王条款”,医疗卫生部门单方面公布的所谓“医疗事故鉴定处理的规定”,以及部门之间互相的争权等都不足为怪。这些被称为“立法腐败”的现象已非罕见,某些权力部门乘立法之机挟藏私货,将地方保护主义或者有利于其部门利益的内容写进法律、法规。难怪有学者会提出,对于这样的法律、法规人民不禁要问:依据这样的法究竟是治国还是治民?
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无论是在民主社会、还是共和社会,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它的价值目标只能是公共利益。现在我们国家确实处在社会转型期,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最近国内舆论有一种不好的倾向,就是将一切在这一期间出现的问题都归结于社会正处于调整重新确立秩序的原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很多不合理不合法的事情,把改革当成了挡箭牌和掩盖物。但实际上,改革带来的社会转型并不必然转移政府的价值取向,政府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这个大方向应该是不会变的。但如果有些政府部门以改革的名义,进行“圈地运动”,把自己所管辖的领域看成是其食利范围,或者把某些管理部门或者对象看作是自己的利益,通过立法的手段去维护它,甚至是利用这种权力去坑害或者打击竞争对手,这就严重背离了政府行政价值取向,也严重亵渎了法的精神。这样的情况,在一些涉及到专有、垄断性质的管理部门比较突出,比如烟草糖酒专卖行业,铁路运输行业以及劳动资质认证行业等。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将人的“逐利”本性发挥得淋漓尽致。如何用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利益是人们始终关心的问题,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对于“资本家”而言,只要有300%的利润,他们就敢冒被杀头的危险。从最初的在“执法”过程通过贿赂等方式来逃避规则或降低规则的约束,到后来越来越多人开始意识到与其等法律法规出台后不时的去“公关”,还不如从一开始就直接介入游戏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于是“寻租”活动从“执法”领域开始扩展到源头“立法”领域来。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个人既可以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专心于生产,也可以从规则制定者、立法者和政府机构中争取法律或规则的有利变动,以实现个人财富最大化,具体的途径取决于改变权力结构的相对成本。当成本


较低时,有影响的利益集团会影响制定一些使社会的生产能力之部分实现的经济制度。”
实际上在西方社会,企业等各种利益集团公开游说国会议员的活动都是公开的,美国商界各种利益集团和劳工组织对联邦政府和国会进行游说的费用每月高达1亿美元,年游说费用超过12亿美元,游说主要针对联邦政府预算议案、税收、医疗保险、贸易及环境保护等领域。 立法活动本来就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结构下,只有让所有受到影响的利益在立法过程中都能得到充分反映,才能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达成一种妥协,形成一种共识,才能保证公众对最终立法结果的认同和支持。


我们国家因为政治现实状况,一直都在宣扬普适的社会主义民主,始终不愿正面面对在立法、执政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而事实上,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官商”历史悠久的国家,利益集团干预操纵政治的现象从来都没有断绝过,有理由相信在市场经济环境里,这一现象只会加多加重。但是,和西方社会不同,我们国家利益集团干预政治立法是隐蔽的不公开的,而且很多时候只是强势集团单方面的行为,其他的利益群体则被排斥在外。这种遮遮掩掩的行为的最大受害者其实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因为他们的诉求无法得到伸张,并且他们的权益往往被强势集团以合法的形式通过公权力加以掠夺。“立法寻租”或者说“立法腐败”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损害了人民政权的合法性,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行政上的“执法寻租”影响的可能只是某个特定的人或群体,但是如果上升到立法高度的“寻租”活动,那其影响面将大大增加,特别是对于全国普适性的法律的立法干预,无疑将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因为立法活动复杂性、周期长等特性,使得一旦出现问题,要纠正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我们不禁要问:一小部分人通过“合法”手段攫取大部分人的利益,而聚集大量财富,这样的情况只会在什么样的国家才会存在?

四、立法民主公开是解决“立法寻租”问题的根本途径
“民主性”是立法的根本特性,法是公共意志的集中反映,或者也可以说是社会大多数人意志的反映。任何立法活动都应该得到社会多数人的赞同。因为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公民直接立法的情况已经非常少见,除非是重大的涉及到宪法决议的问题,一般不会出现公民直接立法的情况,因为确实这样一种做法成本太高。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代议制的民主立法模式,即由公民选出民意代表来代表他们行使立法权利。但是如此一来,民意代表是否能真正确实的将选民的意志反映出来则是一个很大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充分发挥立法“民主性”的本质属性,积极扩大民众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让法曝光于民众的视野之中,受到民众的监督。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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