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公共利益?在《行政许可法》第12条列举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宏观经济、生态环境、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但这些都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需要在特定许可的立法创制过程、行政决策过程以及司法过程中具体运用与权衡。但有哪些事实要件构成上述几种公共利益,行政许可法没有给我们提供答案,现有体制下司法机关所积累的司法经验亦无从着手。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公共利益存在不确定性和“羊皮化”的倾向,对治理的实质理性是不可靠的。[xxxiv]特别是在我国尚未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与公益诉讼机制的情况下,对于类似行政机关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设置的行政许可行为(虽然《行政许可法》第46条之法律规范规定了相关听证程序,但行政机关亦可以依据此条法律规范以公共利益规避听证程序),相对人在法律上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行政许可涉及到权利与利益的分配与再分配,引起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并设法规避法律的制约。从目前行这许可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这种效应已经显现出来了,如混淆审批制与核准制,将听政会该为座谈会,将许可作为非许可的审批来实施等,又如在许可被废止后向其他形式转化,行政机关通过设立黑名单等方式干预市场秩序,将自己的影响扩张到这些领域。对于这些规避行政许可法的做法,《行政许可法》甚至整个行政法都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途径,只能通过非法律途径的申诉、上访或者依靠媒体监督等方式来解决。
四、结语
行政许可法体现了对自由的追求,力图寻求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但个人自由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点不是等待人们去发现的真理或科学定律,而是利益各方在充分言说、争辩的过程中达成的妥协与共识。这就注定行政许可法在实施过程中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新的问题会层出不穷,促使社会作出相应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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