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对一”受贿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传来证据,从其证明力上讲也属间接证据,只要审查清楚其来源可靠,并与行贿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在“一对一”受贿案件中往往会起到关键作用;
2、被告人与行贿人之间存在权钱交易的可能性,双方存在可以相互利用的关系;
3、行贿人与被告人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性;
4、有证人或书证证明行贿人用以行贿的钱物有可靠的来源;
5、赃款赃物确已为被告人占为已有,且已通过法定程序,将其固定在某种状态。
注释:
【1】参见《中国刑法杂志》,2002年第2期,第125页。
【2】韩先清、许先华,《如何解决贿赂案件证据“一对一”的问题》,载《法学》,1993年第10期。
参考文献:
1、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2、樊崇义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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