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经商”之名行捞钱、洗钱之实;或绕道远行,将赃款转移境外,以亲属经商、投资为名来洗钱;或主动让位,以下海从商为名来达到洗钱之目的。而“清洗”后的贪污贿赂犯罪赃款,不仅可以公开享用,还可以用来投资增值,其危害已远远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洗钱”。
其次,是追赃工作滞后。实际工作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考虑追赃问题往往相对滞后,这不仅给追赃带来了难度,而且痛失了取证的良机。
2、干部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近十年来,干部升迁多采取依次进补的形式,而调岗又不出本地区。即:县里一反手升到市里,二把手递补为一把手,同一行政区内,等职互换岗位。虽然这种以资熟手的做法,原无可厚非,但从反腐的角度,却极易留下隐患,因为一旦有腐败现象,起码在工作上会有牵连。升迁的
自然是留任者的保护伞,而留任或递补者,也因与前任的牵连,不想或不敢揭露;同一行政区的岗位互换,等于还在一棵大树下乘凉;这样,无疑会保持腐败的连续性,进而愈演愈烈。从已揭露的案件看,很少有当年作案,次年揭露的案例,这与这种干部升迁、调岗方式不无关联、某县一书记荣升市长,县长递补为书记,但他发现财政局已遵命把几百万次年财政收入列为上年政绩后,责令纠正,财政局长瞻前顾后,又去征求荣升市长的意见,市长责令不变,新任书记只能吃个哑吧亏,于是本人也依法炮制,虚数越来越大。也有的因为自身污点,不计后果而狼狈为奸。极少数比较明智,不怕丢乌纱的接班人,只好拒绝接任,某县一把手升迁在即,但这位二把手是个明白人,自调入本地后,审时度势,谨小慎微,宁可有职无权,也不趟这潭混水,所以坚持不肯接任,最后由省里出面解决,才讲出了一些实情,结果原一把手的升迁美梦泡汤,事件后果尚不得而知。
3、腐败犯罪行为处罚力度太小
要加大惩处力度,解决“不敢为”的问题。
目前,国家已经制定出台了许多政策、法令来约束惩治腐败分子,但腐败现象似乎仍在蔓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的事件时有发生,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失去威慑的本色,应有的强制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因此,对于腐败分子,绝不能姑息迁就,而应毫不留情,从严惩处。只有这样,腐败分子就会失去藏身之地,我们党就一定能够消除腐败这个痼疾。
对于反腐重点,中央一直强调是县处级以上,可实际操作结果,只是反映在省部级和地厅级所处的大中城市。当然抓大案,震慑力大,
影响面宽,但从
中国的国情出发,县(市)是比较完整的基层行政机构,是国家政权的基石,而且它是实体,是亲民政府,这一级抓不好,政令很难畅通。百姓有句口头阐“山高皇帝远,好经怕歪念”。中国不是多党制,必须一根肠子通到底,一旦这层出现“梗阻”,中央和省市的政令就无法在身为实体的基层落实。
因此,反腐的重点不能轻视县、处这一级的关键作用,反腐措施更必须对县处级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果全国政权比做大树,两千多个县(县)就是大树的根系,根系变故,只是修剪枝叶那是不解决根本问题的。即使从经济损失的数量算账,也会是积沙成塔、集腋成裘,更重要的是政治因素和社会稳定,尤为可怕的是“国中之国”。广西南丹的案件已经说明了问题。
4、反腐败的措施,缺乏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廉洁自律只是道德规范,公布大案,不过要杀一儆百,但这些措施不易及早发现腐败,也就不能及时惩治,难以起到防患于苗头的作用。待小腐败形成大窝案,不仅
经济损失巨大,而且落水干部多,
政治影响坏。在体制上,纪检、监察部门要接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试想,一个县委常委、纪检书记,怎么去监督同级的顶头上司;如果对下监督,只要一、二把手打个招呼,作个暗示,谁去找麻烦;有时,一些官司都有不找法院找政府的现象,可见块块权力之大。《焦点访谈》所以能批露一些焦点,除了有
法律赋予的舆论监督以外,重要的一点是他可以通天,还可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没有更多后顾之忧。在
方法上,离任审计、责任追究制度为什么形同虚设,你让同一地区的审计部门审计同级单位,昨天还在酒场上握手言欢,今天怎么能拉下脸来真查,况且哪个腐败案件是摆在桌面上的?即便是审计出来,不过是
企业亏损,地区债务,谁又去深挖原因和追究已经调离和升迁者的责任。在对执法执纪单位的考核上,如何评价他们的功过,使他们尽职尽责,也应当有个标准,如果一个地方、一部门出了大案,又不是主管部门揭露的,谁又去追究他们的失职责任?更有甚者,个别主管部门
总结中的查案数字都有水分,上报的违法违纪人员早已易地为官。
5、民主监督机制不完善
首先,党内监督机制不完善,是导致权力商品化的重要原因。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现在领导干部之间互相护短、互相吹捧,掩盖
问题、回避矛盾,不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受限制很多,很难有效的担负起日益艰巨的反腐败任务。
其次,人民群众监督渠道不够畅通。党代表人民执政,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无论什么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都要对人民负责,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是,现在都颠倒了公仆与人民的关系,错误地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化为私有。有事不与人民商量,领导个人说了算,决策不民主、不
科学;政务不公开、不透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少,怕见群众。这都是人民群众不能很好发挥监督作用的原因。
除此之外,民主党派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对遏制腐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十五有效遏止腐败犯罪的方法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标志着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
发展阶段。依法治国,一方面要求依法管理和监督各级党政干部,将他们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另一方面,要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各级党政干部的行为,确保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保证党和国家各项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我国50多年来一直没有一部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干部人事工作的法制化建设相对滞后,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加强干部人事制度法制建设,实现对党政机关干部的依法管理、依法监督和依法保障,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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