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社区矫正使刑法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得到更好地落实。罪刑相适应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严重性程度相对应;刑罚个别化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相适应。社区矫正更进一步实现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大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分子,特别是那些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他们的多数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没有必要判处监禁送入监狱,以剥夺自由。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犯罪人员,有的能够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回归社会后,不致再犯罪,就没有必要继续留置在监狱执行“剩余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对他们实施社区矫正就能够达到惩戒、教育的目的,这样就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充分实现刑罚的个别化。
社区矫正除其理论层面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外,还应着重从立法层面加以研究。既然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试点,不可避免地存在对现有法律框架的突破和对部分法律条款的变更。当然,要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实事求事地制定出一套全新的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以推动社区矫正迈向刑罚改革的领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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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指一方面对不需要矫治或者矫治可能的犯罪、犯罪人员以宽松的刑事政策对待;另一方面则对不能矫治或矫治困难的犯罪,犯罪人员与严格的刑事政策对待,方能将有限的刑事资源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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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犯罪热点透视〉〉康树华等编 群众出版社2000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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