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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新视野

作者:何 徕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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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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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在整个社会格局中面临着双重压力。一方面是犯罪增加的巨大压力,年立案率和判刑率在逐年增加、另一方面是刑罚资源短缺的压力,因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国家投入的刑罚资源有限,监狱行刑效果也不尽理想。而对这样的两难境地,要进一步加大刑罚资源投入、实行严刑峻罚,既为现有国力所不容许,也不符合人道、文明、科学现代刑罚原则。因此,刑事理论界大多数人的观点是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实行“两极化的刑事政策”。(两极化刑事政策,也就是“轻轻重重或抓大放小”的刑事政策。(所谓“轻轻”,是指对轻微犯罪的制裁更为宽松,尽可能使用刑罚替代措施或非监禁刑,如缓刑、管制、罚金等;所谓“重重”,是指对危害严重的犯罪,如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暴力性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和公共安全犯罪、毒品犯罪等,采取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在此,对于大量的罪行轻微的不需监禁的犯罪人,要落实“轻轻”的刑事政策,适用社区矫正是一种选择。

    另外,在刑罚学界,还有一种“刑罚的经济性”理论,也为社区矫正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所谓刑罚的经济性,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力求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社会效益,以不执行,减少执行以及不实际执行刑罚来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寻求刑罚执行的多效益。它的实质就是刑罚执行的成本最小化,而效益最大化。社区矫正就是刑罚的经济性理论的实践性运用。

    毛泽东指出“我们依靠百分之八九十的人民实行专政,没有百分之九十五到九十六的人民,专政是没有力量的。改造敌人,没有群众也是不行的。”( “光靠监狱解决不了问题,要靠人民群众中多数监视、教育、训练、改造少数坏人。监狱里关很多人不好,主要劳动力坐牢就不能生产了。”(毛泽东不仅指出监狱的局限性,而且具体论及了依靠社区人民群众矫正罪犯的方法。

    从实践依据上看,社区矫正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行刑方式,不仅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而且能够从司法制度层面促进政治社会目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实现。从民主法治的目标上看,社区矫正制度本身就是民主发展和现代法治观念的产物,发展社区矫正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转的司法体制。”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说明目前执行工作中的多头执法,职责不清、效果不好的状况已经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作为我国刑行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社区刑罚执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追求目标。

    三、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新视野 传统监禁刑的弊端已成为刑罚学界的普遍共识。其具体体现在:犯罪人交互关押,使其不断“交叉感染”,罪犯的监狱化过程日益加剧,再社会目标日渐远离,行刑成本提高,监狱职能逐渐弱化。我国监狱平均每个罪犯每年平均需国家支付5千元—1万元,可见,监狱监禁罪犯的开销是非常昂贵的,显然是国家巨大的经济负担。

    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部分省区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2002年11月,北京市密云县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在全国开了先河。之后,北京、上海等地也开始了此项工作。2003年7月,两高两部联合下发了《通知》,至此,社区矫正正式启动,拉开了我国刑罚改革的序幕。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属于典型的“建构理性”,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的经验和现成的模式上创立的,因此,一开始就具有该制度在发达国家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即矫正对象的特定性、矫正主体的开放性和多元性,也及该制度的国家主导性和权力行使性。

     〈一〉社区矫正有利于彰显监狱的价值

    监狱存在的法律意义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由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轨的大背景,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生活方式、分配方式和利益关系日益多样化,在此条件下,押犯的构成、思想、心理、行为发生了明显变化。对此,须以变应变,调整视角,改造工作必须由传统经验逐步走向现代科学,这是建立我国现代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把轻微犯罪被判处非监禁刑、被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放到社区内通过社会力量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造,有利于推进监狱职能的单一化。监狱职能的单一化是监狱的属性所决定的。〈〈监狱法〉〉第2条规定:“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其任务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实行社区矫正,使监狱有足够的力量保证对其他罪犯的惩罚和改造,真正彰显监狱以改造人为宗旨的价值。

    (二)社区矫正有利于充分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教育改造罪犯。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虽是监狱应有之责,但也是全社会共同的使命。因此,要汇集社会的各种有益力量加强对各类罪犯的改造。从刑罚发展的实际看,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已成为世界性的趋势,目前,国外一些国家40%左右的犯人不是关押在监狱,而是在社会上实施社区矫正。(韩国和俄罗斯分别达到45.9%和44.48%,加拿大、美国等都超过了70%。社区矫正,决定了矫正机构要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帮助服务,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例如英国的社区矫正机构,联系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志愿者机构、劳工组织和企业家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对服刑人员进行辅助矫正工作,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更是如此。我国试点省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都也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并积极协调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活及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如上海市成立了“新航社区服务中心”,组织“社工”协助司法所开展矫正,北京市东城区与“北京惠泽人咨询服务中心”签订协议,开展心理咨询和矫正工作等均取得了极好的社会效益。由此可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是非监禁刑的重要特征,是教育改造罪犯的有效途径。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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