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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

作者:张 鹏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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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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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现代刑法的环境下我们需继续倡导刑罚个别化,但这种倡导是建立在对刑罚个别化概念的准确认识基础之上,还要恰当地处理好它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这样适用刑罚个别化才能达到个别公正、个别预防的目的。在保障人权呼声高涨的今天,强调刑罚个别化不失为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权宜之计。

    关键词:刑罚个别化  个别公正  个别预防  罪刑相适应  刑罚原则

    On the principle of individualization of punishment in Modern Criminal Law

    Abstract:We need to continue to initiate the principle of individualization of punishment under the environment of the Modern Criminal Law, but this kind of initiate is an establishment at the accurate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 of the principle of individualization of punishment, at the meanwhile, dealing well with the principle of Crime Penalty adapts mutually, applying the he principle of individualization of punishment to realise individual fair and individual prevention . At guarantee today of human rights noise of shouting upsurge, emphasize that the principle of individualization of punishment not to lose for carry through to" make people the center" to thought expedient to account.

    Keyword:the principle of individualization of punishment     Individual fair    Individua   l prevention   Thecriminal penalty adapts mutually    Penalty principle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由于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因而分析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刑罚适用、刑罚执行,乃至刑罚制定,同样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里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刑罚中的运用就是刑罚个别化。

    正如近代实证学派的兴起不能完全否定刑事古典主义一样,刑事古典主义的主张者对近代实证学派基本主张的批判也不能完全否定刑事实证学派的思想。近代实证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吸收了报应主义的思想,演进为现代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现代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不再是以个别预防犯罪为适用刑罚的唯一出发点,而是既考虑犯罪的个别预防,又考虑刑罚的报应。

    刑罚个别化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现代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已经有了新的涵义,正如今天的罪刑法定原则不是严格规则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一样。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应抛弃近代学派所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倡导现代刑法下的刑罚个别化。

    一、刑罚个别化的概念

    何为刑罚个别化?学术界表述有所不同。

    第一种表述是,“刑罚个别化即是指法官在适用刑罚时,要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①

    第二种表述是,“刑罚个别化是指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定和适用相应的刑罚,以期有效地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②

    第三种表述是,“刑罚个别化是以个别预防为基础,以人身危险性为核心,与一般预防相对立,且与报应刑相排斥的刑罚理念。”③

    第四种表述是,“刑罚个人化原则是指“审判机关在量刑时,应当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范围内或以该法定刑为基础,判处适当的刑罚或者刑期。”④

    通过分析刑罚个别化所表达的语义,我们发现以上刑罚个别化概念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前三种刑罚个别化概念将刑罚适用的依据定在人身危险性上是片面的。将刑罚适用的个别化定位在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上,认为刑罚个别化就是刑罚适用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如犯罪人的年龄、犯罪人的履历、犯罪人的违法犯罪史、犯罪人的性格等,而漠视犯罪行为方面的情况,没有将刑罚适用需要考虑犯罪行为方面的内容放入其中,没有考虑犯罪行为方面的个别化。

    其次,刑罚个别化将刑罚适用的目的仅定在特殊预防上是偏激的。人身危险性这一概念与犯罪的特殊预防密切相关,从一定意义上说,人身危险性就蕴涵着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而刑罚适用不考虑刑罚的报应,仅考虑特殊预防,必然要导致轻罪重罚或重罪轻罚、导致行刑不公。

    再次,第四种观点把刑罚个别化原则仅局限在量刑这一阶段是不完整的。刑罚个别化不仅体现在量刑领域,还延伸到刑罚的执行阶段,还渗透在立法层次。刑罚个别化贯穿于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和刑罚制定三个阶段。

    据此,笔者认为要准确揭示刑罚个别化的内涵,一要将个别化的基础奠定在刑罚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原则上,二要在个别化中既考虑犯罪行为情况,也要考虑犯罪人方面的情况,两者不可偏废。

    综上所述,笔者给刑罚个别化概念作出如下界定:

    刑罚个别化,是根据报应与预防的需要既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实现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的刑罚原则。

    它有以下特征:

    1、既要考虑刑罚的报应要求,也要考虑刑罚的预防需要。

    2、既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要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情况。这是刑罚个别化本质要求。

    3、刑罚个别化的价值是实现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

    二、刑罚个别化的价值

    学界很多学者都认为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个别预防是刑罚个别化的基础和必要,刑罚个别化就是基于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考虑而采取的刑罚措施,以达到刑罚预防的目的。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对刑罚个别化的理解没有走出刑事实证学派以人身危险性为唯一考量的误区。刑罚个别化的本义就是对犯罪人实行有针对性的处罚,这种针对性并不能仅仅限于对犯罪人“未然犯罪”的可能性而实施个别预防,还应该包括刑罚个别公正的实现,需要对犯罪人过去的“已然犯罪”实施个别处罚。因此,刑罚个别化的价值在于个别公正与个别预防及其两者的统一。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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