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关于是否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在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否定者认为,如果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会导致诉讼结构混乱、上诉不加刑原则失效等问题。肯定者从保护被害人出发,则认为应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刑事诉讼的实际看,应当赋予被害人以上诉权。首先,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其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必然要求。凡当事人就应充分参诉,而充分参诉的最主要保障是程序参与者可通过上诉或申诉获得在就同一案件复审程序中负有意义地参与的机会。[7]充分参与既指一审,也包括二审。如果被害人在一审中有充分机会参诉而又无启动二审的机会,这似乎与其一审地位不相称。其次,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被害人与被告人在诉讼中都是当事人,拥有相同的机会影响诉讼结局是当事人的必然要求。只赋予被告人上诉权而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这令人费解。再次,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也是我国的特殊要求。虽然从总体上看,人民对被告人的追诉、代表被害人的抗诉能够代表被害人的利益。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在有些情况下检察院并不能完全反映被害人的利益和合理要求。因此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就显得更为必要。当然,将上诉权赋予当事人确实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我们不可以因噎废食而应想法尽量克服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被害人隐私权保护,防止被害人二次伤害
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是第一次被害,犯罪之后由于社会的歧视、忽视以及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因为不当刑事司法行为所遭受的侵害是第二次被害。[8]为防止出现诉讼中的“第二次被害人化”,世界各国纷纷加强了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整体保护,特别是对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避免给被害人带来第二次精神痛苦和人身、财产损害。
美国法律中对被害人免受第二次伤害的规定主要有:法院可将被害人与被告人分开安排在等待室。在审判阶段,当被害人作为证人出庭时,如果法院认为被害人对被告人有恐惧感、在精神方面比较脆弱,由于被告人和律师的行为而不能提供证言以及通过鉴定证明了如被害人提供证言则可能进一步受伤害的,被害人可以申请以闭路电视的方式接受询问。作为证人的被害人与检察官、律师和为案件任命的监护人一起进入另外安排的房间,通过电视画面进行询问。通过画面、声音,法官、被告人和陪审团在法庭上可以确认证人的态度。
我国刑诉法中对被害人避免再次受害的规定主要是49条和152条,即对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以及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保护上。49条的规定因不够具体,缺乏操作性,在实践中作用甚微。能否将被害人的保护视同证人的保护以及怎样保护、保护的期限、保护的程度及相关机关保护不力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没有详细的规定。152条主要是审判的不公开,但对庭审活动却没有相应要求。
被害人已因犯罪受到了伤害,应该避免第二次伤害被害人。因此,笔者认为被害人尤其是性犯罪被害人可以要求通过闭路电视的方式代替法庭上的陈述并有通过闭路电视理解庭审内容和回答问题的权利;有要求法院保护其名誉和隐私的权利;对于与案件无关的提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对于庭审中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的,有要求责任机关赔偿的权利。
五、结语
在刑事诉讼中,正义并非专属于被告,被害人也有请求正义的权利,司法制度不能有所偏颇,公平正义之本质应包括刑事追诉程序中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利益的兼顾与平衡。确立被害人的当事人主体地位,赋予其广泛而有保障的诉讼权利,必将促使其积极主动控告犯罪、协助司法机关追诉犯罪,从而有效的遏制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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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金桂:《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法上之地位》[J],林山田等编《刑事法系列研讨会》,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4月版,245。
[4] 龙宗智:《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当事人制度评析》[J],《法学》,2001年4期,31-35。
[5] 杨正万:《论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J],《中国法学》,2002年4,167。
[6] 周国均、宗克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地位之研讨》[J],《河北法学》,2003年1,46。
[7]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64。
[8] 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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