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文首页  
站内搜索: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收藏本站
经济论文
证券金融
工商管理
会计审计
法学论文
医药论文
社会论文
教育论文
计算机论文
艺术论文
哲学论文
财政税收
财务管理
公共管理
理学论文
政治论文
文学论文
工学论文
文化论文
实用文档
应用文
自考成考
演讲稿
法律文书
当前位置:主页>法学论文>刑法>
子栏目导行↓
网站赞助商↓
本类热点↓
本类更新↓
热门标签↓
网摘收藏↓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归个人使用”

作者:网络
来源:论文网
点击:
载入中...
加入时间:2007-07-30
字体大小:[  ]

    在铁路运输活动中也是这样。对于必须先付运费的情况,行为人在收到运费前将货物付运,也含有公款被个人使用的成份,但是公款被用于运输过程,也有公款被本单位使用的成份。在这种活动中,行为人只是违反了职责所要求的先收运费的义务,只要没有谋取个人利益,就只是工作中的错误或者说是严重错误。从民法的角度看,一般的运输合同中都有留置权的规定,如果托运人没有支付运费,承运人享有留置权。预收运费作为一种特殊要求,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义务遵照执行,对于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企业可以给予严厉处分,但是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就显得过于严厉且缺乏充分的依据。 
    二、关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行为的进一步说明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一般认为是指“虽然把单位的公款借给了其他单位,但手续上反映的却是个人把钱借出。”应该说这一说法已经讲的很明白了,但还是有很多争议。笔者认为如果采用下面的表述,分歧可能会更少一些。
    所谓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在挪用人和使用人之间确立的是这样一种关系:使用人是涉案款项的债务人,挪用人则是债权人,使用人是从挪用人个人而不是挪用人单位借的款。不然的话,无法在个人名义和单位名义之间划出它们必须有的界线。对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另一种形式:“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则是在公款所属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行为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下,正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一种形式, 这一点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已经规定的非常明确了。
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网摘收藏: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广告联系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共同合作
免费论文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范文 酷文网(www.coolwen.net) 版权所有 coolwen.net 2007,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hui_love#tom.com(为防止垃圾邮件请把#换成@)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湘ICP备07003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