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推行阳光审判,构建旨在约束法官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机制。阳光审判一方面是强调庭审的公开性,另一方面应特别强调判决书的说理性。通过判决书的详细说明和充分论证,将缓刑适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揭示出来。一份说理性很强的判决书会使当事人及关注本案结果的人们明确缓刑适用的运作过程和根据,从而能够有效地杜绝和减少因暗箱操作所导致的缓刑适用不当的问题,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公开、公正和公平的要求。阳光审判的外围应该是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尽管缓刑适用不当也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理由,但在实践中,因缓刑适用不当而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微乎其微,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在缓刑适用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完善缓刑适用申诉(抗诉)制度的主要构想应该是,只要申诉人(抗诉人)有新的证据或充足的理由认为被告人适用缓刑确有错误时,都必须启动再审程序,相关法官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刑法未在立法上对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进行具体规制是导致缓刑适用不当的前提条件,法官素质的参差不齐以及客观存在的外界压力是缓刑适用不当的根本原因。虽然,在审判实践中,缓刑适用出现了不容忽视的问题,但缓刑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的重大作用却是不能替代的。作为法官只有准确把握缓刑适用的条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达到刑法赋予缓刑的真正目的。
总而言之,对现行缓刑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配备专职缓刑考察官,建立健全的缓刑考察规章制度,规范缓刑考察处理程序,将能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避免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注释:
①但法律有明确规定不适用的除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指出: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不适用缓刑。
②在1997刑法修订时也有人主张对刑法中缓刑适用条件予以具体化,建议虽未被采纳,但对犯罪分子的量刑情节与适用缓刑的情节可以重复使用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③王建军撰《我国缓刑制度的综合治理》一文,见中国法院网。
参考文献:
1、《中国新刑法学》肖扬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缓刑犯考察监督有待完善》朱润发 法制日报
3、《刑法学原理》第三卷高铭暄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4、《中国刑法教程》林准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5、《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6、《刑法》张炳明主编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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