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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问题研究

作者:施玉芳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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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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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官认知的差距。我国现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法官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法官对法律的认知是有局限的,这种认知的差距导致有的法官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虑因素,有的法官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家庭因素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予以考虑。同时,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法官自身学识的局限导致的客观认知不能,使对缓刑的适用情形更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被告人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诱发报复性犯罪。③

  第三、规制缓刑的适用与弱化法官自由裁量权

  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虽然与量刑无关,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在缓刑适用问题上同样得到了具体运用。表面上看,法官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上自由度似乎不大,但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经过、犯罪后果、伤害对象、日常表现、认罪态度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缓刑适用空间的任意性扩展。慎重适用缓刑,使法官跳出轻易适用缓刑的暗区,唯有规制缓刑的适用。

  1、加强司法解释,重新审视适用幅度过大和用语模糊问题。我国刑法仅规定:“对于被判处拘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应根据审判实践将缓刑适用的条件进一步具体化、定量化,用列举的方式将刑法的一些模糊用语明确化,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具体可规定为:“缓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过失犯罪的;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受馁状态的;第三、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前述条件将现行只有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的限制,扩大为“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后,理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心改过,若再犯犯罪或者再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犯罪,说明了行为人并无悔过之意,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性的改造,因此,也就不能适用缓刑。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缓刑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应确定“慎用缓刑”的基本原则。近几年来,反贪污贿赂斗争不断深入,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腐败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住,甚至一些地方和领域腐败现象仍很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对贪污贿赂犯罪过多适用缓刑,必然纵容犯罪,达不到打击犯罪的目的,产生较大的负效应。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缓刑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律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应慎用缓刑。

  2、建立再犯预测制度,准确把握缓刑适用的条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如何正确处理“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三者关系是准确把握缓刑适用条件的关键。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与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关系中,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是核心,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是“两个基本点”,是认定被告人适用缓刑后是否不致危害社会的客观基础。离开了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对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的分析也不是茫然的,要紧紧围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核心来进行。因此,建立再犯预测制度很有必要。再犯预测是以人格调查为依据的犯罪预测制度,再犯预测的核心是人格调查,所谓人格调查是指为了在刑事程序中对每个犯罪人都能选择恰当的处理方法,使法院能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环境作出科学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人格调查一般应包括以下事项:犯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犯罪分子的犯罪与违法经历;社会调查,主要调查犯罪分子的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周围环境、工作情况等;身心鉴定调查,法院可以委托医学专家对犯罪分子的身心进行鉴别。在考察犯罪人的主观状况时,尤其要反对两种不良倾向:一是唯客观表现论。不顾犯罪人主观上是否悔罪,被犯罪人一时一事的表面现象所迷惑而适用缓刑。二是顾忌犯罪人主观是否悔罪,无视犯罪客观行为表现而不适用缓刑。

  3、确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设置缓刑适用合理障碍。凡与案件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关联,控辩双方准备在法庭上用作证据的材料,均应在庭前予以展示和交换,以便双方能够获得平等的攻击和防御的机会,尽可能减少诉讼伤害。需要展示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涉及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鉴定结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法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累犯、未成年等;酌定情节,包括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被害人对被告人从轻或从重处理的要求、赔偿情况等。通过庭前证据展示的实行,使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后果有更加客观、全面的认识,认真审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最终达到真诚悔罪的目的,法官从而可以综合控方的指控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存在酌定情节的被告人考虑如何准确把握条件适用缓刑。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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