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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问题研究

作者:施玉芳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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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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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增设缓刑“延长考验期”制度

  新刑法增加了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的规定。但何为“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掌握,即使制定了明确的标准,也会出现对惩戒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缓刑人员的“撤销主义”和“放纵主义”,适用缓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自由刑弊端,促进犯罪分子改恶从善,而不是为了威慑社会或犯罪分子本人,因此缓刑撤销应慎重使用。但过度的“放纵”,也对缓刑人员的教育不利。

  因此,我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增设缓刑延长考验期。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缓刑人员,可以延长缓刑考验期,对当延长缓刑考验期的措施不足以惩戒缓刑人员时,行为人有继续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行为,可以撤销缓刑。

  (五)弱化缓刑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

  新刑法对于1979刑法而言,从“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诸多方面已凸显了我国法制的进步。但是,  新刑法并未在立法上对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缓刑不当适用这一问题进行具体规制,使得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仍充满了法外变数,法官对犯罪人在法定情形以外宣告缓刑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有个别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在加强和完善刑事法治的今天,“缓刑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弱化”这一命题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在审判实践中,缓刑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1、避重就轻,盲目判缓。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那些罪行较重,不能判处缓刑或不适宜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仅仅由于其自身存在有自首或其他一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就过多地考虑到这些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而忽视其罪行、犯罪情节等方面因素而盲目判处缓刑。有的对于本应依法判处实刑但有一定社会背景的犯罪分子,却以罪犯有自首情节或认罪态度好为理由,脱离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这两方面的客观情况,随便判缓;有的对那些罪行较重的罪犯特别是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故意伤害案件和盗窃犯罪案件中,仅以其民事赔偿或交纳罚金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判处缓刑。

  2、保留公职,刻意判缓。那些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曾被委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和被赋予一定管理职权的公务人员是知法者,他们理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他们一旦实施犯罪,纯属是知法犯法,就其主观上讲对社会具有更深的恶性和更大的罪过,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也更严重,这本应是对其依法定罪和适用刑罚的酌定条件,而且还要依法免去其原任的公职,即使是被宣告缓刑的也不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少数人员认为被宣告缓刑后罪犯不仅可以不予关押,还可以从事各种社会活动,错误地将宣告缓刑等同于无罪释放,有关机关甚至仍旧保留已犯罪公职人员的公职。以至于,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凭借原职位优势,千方百计动用一切社会关系向法官施加影响,法官屈于上级机关(人员)的压力和一己私利滥用自由裁量权刻意判缓的情况比较普遍。

  3、贪污贿赂,唯利判缓。受利益驱动个别人民法院在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处理上,执法不够严格,对犯罪分子该判实刑的却从轻判处了缓刑。有的法院因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以赃款赃物的收缴为目的,主要被告人足额退赃即宣告缓刑;有的法院受检察机关(纪委)利益的影响,照顾执法部门间的关系而判缓;还有的法院以被告人单位的赞助作为判缓的条件。对贪污贿赂罪犯量刑失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反应,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失去信赖,对举报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也失去热情。

  第二、法官的差距与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法律精神据情灵活处理案件的一种权力。这一权力行使得如何,能够充分体现法官的业务能力和德行品质,反映司法是否公正。法官处理诉讼事务、裁判案件的过程,实质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追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适当,是践行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法官自由裁量权并不必然导致缓刑适用居高不下的恶果,然而,法官滥用的自由裁量权却真实的成为缓刑适用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

  1、法官理论的差距。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前提是必须精通业务,熟悉法律。这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就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要能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并能将法律精神融会到整个审判实践,使法律在日常审判工作中运用自如。即使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也应将法制的主旨精神和科学裁断案件的方法弄清楚。而法官群体的现状却是本科学历以上人员还不到法官总数的1/3,不具备审判专业知识的干部仍肩负重要审判任务,审判始终围绕地方局部利益而开展,审判学术研究严重滞后或流于形式。在刑事审判领域,许多法官是部队转业干部,对缓刑适用之类的法律钻研不够,必然导致理解和适用上的不准确。

  2、法官良知的差距。法官要行使好自由裁量权,仅精通业务还不够,还必须有高尚的道德思想和德行素质做保障。法官如果没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具备秉公执法的思想,在司法活动中不能做到依法办案,不能视公正如生命,不可能实施好法律、执行好法律。法官要行使好自由裁量权,必须要有公正办案的良好思想,养成不畏权势,不徇私枉法,不为利益所倾的优良品德。由于法官进人的历史门槛过低以及法院办案条件落后的缘故,一方面,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的优秀法律毕业生不愿意到法院工作,另一方面,从企业、厂矿、机关分流等待安置的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由于种种复杂背景源源不断流入法院,正是这种复杂背景使法院降低了政治门槛,这也为如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准备了充分的人力资源。仅为一己私利不惜滥用缓刑的错案也就不足为鲜。

  3、法官保障的差距。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最重要的是这种权力不被外部环境所影响,不受任何外界权势所制衡。要切实为法官创造一种正确行使审判权力的社会环境,应尽快解决的是法院科学设置和法官管理监督问题。体制上的矛盾导致了法官生存环境的恶化,在法官基本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显得“苍白而无助”。法官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却为自身权益被侵害而黯然神伤。缓刑适用中被告人动用的各方力量和物质诱惑很容易冲垮法官的防线,以缓刑换取子女就业、住房落实和生活的基本保障。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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