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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及立法构想.

作者:沈克宪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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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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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人身安全缺乏具体的保护措施。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害怕作证后可遭到打击报复。事实上,我国每年发生的残害证人及其家属的案件并不少见,对残害证人的现象惩治不力还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造成这种负面影响的直接原因是现行立法中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障机制乏力。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证人的人身权利保障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我国刑法对上述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如侮辱罪、妨碍作证罪、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罪,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则不完全具有对等性。总体上看,该法条没有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难以操作,仅从已经发生的后果中采取补救措施。关于对证人事前和事中的预防性保护制度尚未规定,还缺乏有组织的保护运行机制。《刑法》修正后,增加了对威胁、侮辱、打骂证人及其家属尚不构成犯罪时予以处罚的规定。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往往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重视,证人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严重挫伤了其积极性。
    2、缺乏对证人的财产保护。证人作证的权利保障内容不仅包括人身权利的保护,而且还应包括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证人出庭作证,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如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等,而这些都是出庭作证所必需的。虽然诉讼理论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认为应该赋予证人经济补偿权,但立法中至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当证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时,—些司法人员以出庭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进行搪塞,或者以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为由拒绝给付。正是因为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忽视证人作证的诉讼耗费问题,致使证人因出庭作证受到的经济损失不能及时得到相应的补偿,严重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证人出庭作证需要的差旅费、误工费、食宿费等,证人及其亲属因证人作证受到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也需要给予补偿,同时,证人由于不法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何计算和赔偿也是个问题。而这些目前都缺乏司法保障,必然打击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给证人出庭作证设置了障碍。因此,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机制迫在眉睫。   3、对证人拒绝作证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证人作证既然是一项法律义务,那么,证人如不履行这一义务,就应对其进行适当的法律制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处理。《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对隐匿罪证的行为以伪证罪论处。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立法上都没有明确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时的制裁条款。义务与制裁是互相对应的,因为“如果没有规定制裁的命令,那就不会有任何法律义务。”事实上是由于刑事诉讼立法中义务与制裁的失衡造成了司法上的窘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一些应当到庭的证人只能进行说服教育,但最终是否出庭作证由证人定夺,对拒证者司法机关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有时对一些必须到庭的证人,审判人员往往在开庭之前费劲周折说服其到庭作证,证人也信誓旦旦,但在庭审过程中临时变卦,由于缺乏立法上的制裁条款,司法人员对此现象也只能无可奈何。这种在司法实践中司空见惯的现象实则贻害无穷:既拖延了诉讼,与诉讼经济原则相违背,又使得庭审中的辩论和质证形同虚设,从而动摇了对抗赖以存在的根基。
(三)证人拒证心理和部分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也是影响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因素
    中国的传统中常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封建思想,总是认为只要是不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对自己所看到的或听到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是采取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人员的态度,而是消极的看成是别人的事,与自己无关。同时,与之相处的亲友邻居也可能对此极端反对,常劝其不要多管闲事。这种视涉讼为耻的文化积淀将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人们的作证观念产生负面影响。在司法人员的素质方面,部分司法人员由于政治素质和义务素质较低,因而缺乏对证人的保护观念。非法泄露证人的姓名、身份、住址及证言内容,使有的证人经常遭到干扰和侵害,致使证人拒不出庭作证问题越来越突出。另外,一些司法人员怕麻烦,图省事的思想使大量书面证言未经证人出庭质证即成为定案的依掘。在法庭上宣读证人证言简便易行,可赢得法庭审理的主动权,避免了庭审活动节外生枝,保证了审判结果的稳定性,降低了二审改判率,提高了办案“效率”,而恰恰是这种“高效审判”制约着证人出庭作证。

二 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构想
    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证人作证难,尤其是证人出庭作证难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个难题,现状是多种诱因的结果。为了使新刑事诉讼法中所体现的证人出庭作证因素能够得以良性循环,让证人说话,从不敢作证到敢于作证,从不愿作证到愿意作证,必须尽快完善证人作证制度,并设置相应的配套机制。
(一) 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切实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1、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如何完善证人作证的保护机制,是一个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研究课题。目前,很多学者总是借口“国情”不允许而强调我国还不具备建立证人保护制度的条件。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如果不建立证人作证的保护机制,那么证人拒绝作证的现象就难以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现行立法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保护乏力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因此“采取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钱不值”。建立一套完整的证人保护机制,必须从事前到事后整个诉讼过程入手。第一、建立事前保护机制,使证人敢于出庭作证。根据我国国情,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采取对证人进行整容,迁移居所,改换工作单位等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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