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建设。但是如果多用死刑、甚至滥用死刑,也不利于对公民合法权益、国家根本利益和社会主义事业的维护,更达不到死刑适用的目的,所以,为了保障正确地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
在法律上确立和在实践中认真对待死刑复核程序,对于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正确地适用死刑,严惩极少数罪行特别严惩的犯罪分子,坚持少杀,切实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均有重要意义。该程序有利于防止错杀,不仅可以防止错杀好人,防止错杀无辜,而且可以防止错杀按其罪行根本不应当处死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防止错杀犯罪事实不清、证据尚不确实充分的人。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一些有助于控制死刑的程序,然而,就实现慎用、少用死刑的目的来说,现有的程序控制方法并不够,因此,我们需要
研究增加更为有效的程序控制方法。我认为,现在可以在两个方面考虑增加程序控制方法,一是对死刑裁判的证明要求应予以进一步提高,二是增加死刑执行的核准程序。
(一)提高对死刑裁判的证明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确认有罪的证明要求是这样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死刑的裁判当然应以实现此要求作为基本条件。然而,正如人们普遍认为的那样,死刑是剥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并且,一旦误判,则将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需要对其适用格外慎重。为最大限度减少误判的可能性,就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死刑裁判的证明要求,将死刑案件办成如同司法机关所常用的术语形容的那样,成为“铁案”,以些区别于普通刑事裁判。而通过提高死刑裁判的证明要求,而必将会有助于实现慎用、少用死刑的目的。
(二)增加死刑执行的核准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有死刑复核程序,然而,却并没有设置死刑执行的核准程序,因此,一旦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死刑,死刑裁判生效后,就将进入执行程序,其间再无程序阻隔。如果增加死刑执行的核准程序,可使死刑执行前增加一种程序阻隔,这或许也会有助于减少实际执行的死刑。死刑是一种理性程度可疑的刑罚方法,从程序方面对其实际适用设置更多障碍,虽然不能因此而使这种刑罚方法变成理性的方法,但因此可以尽量减少非理性因素对其的影响,避免使其实际适用增加非理性成分。
当然,应该看到,与实体法的控制方法相比而言,对死刑的程序控制虽然具有独特的价值,我们需要认识其意义,并应充分发挥程序控制对慎用、少用死刑的作用。
限制死刑适用是逐步废除死刑的第一步。
中国在悠久的
历史长河中走过了5000多年,作为一个伟大的国家,中国曾经为世界和平和人类
发展做出过极大的贡献,而今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果能在新世纪为保障人权而努力废除死刑将是中国为人类发展史上做出的又一大贡献,这还需我们几代人的不断努力与探索。 我希望有这么一天,当然也会有这么一天,中国的死刑执行数字能下降到一个较低的水平。这需要社会
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需要通过全社会的综合治理来控制犯罪发生率,最终让死刑适用案件减少。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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