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紧急启动的工业化进程(经济现代化进程)对法律变革的传导作用。格尔申克隆(Gershclone)说过这样的话:凡是研究重大事件的历史学家都懂得,原则上,每一个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都要改变后来事件的途径(16)。这番话的意图是想表明,不同工业化国家会有自己不同的工业化“前提条件”,走在前面的工业化国家所发生的现象、情况,不一定会在后来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中得到重演。
格尔申克隆(Gershclone)的研究表明,从工业化的资本供应条件看,走在工业化最前列的英国,其工业化的资本供应(即其工业化的主要前提条件)主要是依靠多种渠道的私人财富的存在,稍微落后一些的德国,则是依靠银行方面的信贷政策。工业化步伐最为落后的是俄国,在那里,工业化起飞的步伐不仅晚而且还伴随着暴力,把工业化主要归因于任何先前的资本积累都是困难的(即英国式的前提条件不存在了),必须把国家的预算作为资本供应的战略因素。同时,根据工业化进程的落后程度不同,工业化前提条件越落后、工业化启动越晚的国家,其工业化的启动也就越猛烈,其工业化也越有可能按照有组织的方式进行(17)。这种研究结果提示人们,在象中国这样起步较晚的工业化国家里,借助于国家的组织力量紧急启动工业化进程,也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一种必然选择。这必然要求国家借助其它方面的诸如政治的、法律的手段来服务和配合推进工业化的努力,使法律从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变具有政府推进的特点。
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中国的工业化进程有过几次明显的启动或再启动过程,即1860年开始的洋务运动,清末改革时期的实业救国,1950年开始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浪潮,20世纪八十年代的经济现代化浪潮。除了洋务运动外,后来历次工业化(经济现代化)的启动均直接引发了大规模的法律建构活动。
单就清朝末年的情况而言,中国近代的工业化进程,始于19世纪六十年代的洋务运动。最初的工业化主要以军事工业为主,是工业化进程(现代化)的局部性启动(18),它企图在对原有制度不做改变的前提下,通过局部性的技术引进与武器制造,实现国家的自救自强。最初的局部性工业化努力,并没有引发出法律方面的改革,国内有学者将此称之为“非制度化推动的工业化运动”(19)。然而,“自强运动的领袖们……在这条路上前进上步之后,就发现必须再进一步;再进一步之后,又必须更进一步……近代化的国防不但需要近代化的交通、教育、经济,并且需要近代化的政治和国民”(20)。最终,甲午战争的失败,宣告了这种局部性的现代化努力破产,导致了以法律制度改革为线索的立宪运动的开始,同时也引发出全面发展工商业的努力,全面启动了中国的工业化进程。从这种表面情况看,近代中国的法律改革与工业化启动,是做为政府自强运动的一种并举措施出现的,似乎不存在某种相互关系。然而,从法律改革与工业化启动的内部关系看,情况就不同了。法律改革固然有其自身的目的,即收回司法裁判权和立宪救国,但法律改革本身即有另外一个内在目标,即振兴工商。特别是甲午战争后,“广开民厂”、 “设厂自救”的呼声日渐高涨,振兴工商已经从原有的逐利行为上升到了救国的高度,改革古有的贱商之法,鼓励设厂开矿,促进民族工商业发展就成了清末修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三、外部压力构成了中国确定法律改革“时间表”的重要外部制约因素,使法律改革经常处于被迫“提速”的状态。
在20世纪的不同时期里,中国法律改革的外部压力具体来源不同,性质也有差异。清末立宪的外部压力来源于救亡与收回领事裁判权,清廷于1908年明确宣布预备立宪期限为9年(以日本1881――1890年的预备立宪计划为模式),是在立宪是(世界)“大势所趋,终难久抗”与“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 (21)的二难矛盾中求得一种平衡,其外部压力是显而易见的。30年代国民党三民主义指导下的法律改革则立足于民族生存和国家地位,主要采汲世界最先进之立法思想并结合于中国国情,把国际生存的压力转化为积极适应的主动行动。
20世纪后期,中国重新进入了一个开放时代。经济全球化进程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律提出了许多问题,其中一些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如较成熟的市场制度,公民权利保障,环境保护、司法运作机制以及相应的社会财富方面的分配和保障。如果没有外部的压力存在,如果允许中国在不受外部影响的条件下从容自主地进行改革,或许人们会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在它自己的社会发展进程中,也会按照一个“自然的”时间表,按照一种自然的时间顺序以自己适合的方式逐步解决这些问题。然而,全球化进程对所有国家提出的标准几乎是相同的,它不考虑你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考虑你是穷人、还是富人,不考虑你是处于发展初期,还是处于较发达阶段。即使有所考虑,留给中国的回旋时间也是很有限的。这突出地表现在经济全球化和由此带来的法律影响方面。中国在20世纪九十年代最终选择了市场经济制度,并为此制定了制度建设和市场开放的时间表,固然有相当多的国内因素使然,但最关键的推动因素还是对外开放政策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和渴望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迫切愿望。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如果某个国家没有建立一个较完备的市场经济制度和运行机制,别的国家就可以凭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不反映真实成本为理由,对该国的出口产品实行反倾销。在整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由于中国未承诺实行市场经济,不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中国企业的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中屡遭打压。没有深圳特区的对外开放试点,中国就不可能初步性地、又较充分地享受到对外开放的好处;没有加入WTO因素的影响,单纯凭借国内因素的成熟与推动,中国对外开放市场的时间表也不会在随后几年中逐一敲定。市场开放并不是简单地意味着敞开国门,让外国企业进入,其中大量地和全方位地涉及国内法律制度的调整及重建问题。一国国内的法律制度建设,因其欲要融入国际经济社会而被迫提速,这是解释中国法律制度,特别是20世纪后期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建设加快的重要原因。
可以从国际角度再举两个具体的例子,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了各国通行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并建立了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该协议的实施方面,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享有5年的过渡期,最不发达国家为11年。按照这种时间安排,预计从2000年起,世界贸易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立法的审查工作将开始启动。再比如,在世界贸易组织1999年新回合谈判的既定议程包括协议所涉及的一些方面,如版权、商标、地域说明、工业设计、专利以及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等,欧盟等国甚至强调严格审议协议的全面执行,中止现行的过渡期安排[22].类似众多问题都使得国际的、外部的因素构成了确定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第三世界国家法律改革“时间表”的制约因素,使得过去那种完全根据本国国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自主确定法律改革“时间表”的做法便行不通了,中国必须根据国际社会的要求加快本国法律的改革步伐,甚至在国内方面做出必要的利益牺牲,如给外国资本以国民待遇,消除过去某些领域中对外资的法律限制,开放国内以适应国际社会的要求。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