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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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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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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种转换的一系列时间点上,在从孤立静态的自然时间尺度向统一的、以“进步”的特征的社会时间尺度的转换过程中,“时间压缩”的特点就体现出来了。古老社会与现代社会、农耕文明与工业文明、乡村习俗与理性制度的并存与冲突集中爆发于一代人和几代人的生活里,就象一幕舞台上的戏剧,浓缩了生活里的长久变化、变迁与冲突, 其矛盾爆发的速度和剧烈程度是前所未有的。

  三、“时空挤压”中的时间因素

  “时空挤压” 背景中的时间因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在比较具体的方面,它表现为外部压力对于法律改革的直接影响,表现为工业化进程对法律的内在要求与推动,在更宏观一些的层面上,它表现为一种因时代差距而导致的社会矛盾的重叠交织,加剧了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矛盾。时间压缩的特点,在中国近现代法律演进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法律中的“传统与现代”的矛盾被压缩在有限时间范围里,致使矛盾的爆发力度异常剧烈。无论我们把西方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定位于1500年,还是定位于17世纪英国的工业革命,各个西方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都大致经历了几百年时间。与现代化的后进国家相比,这是一个在时间上相当从容的过程。在这样一个较长的时段里,西方法律的传统与现代的矛盾逐渐展开,也一步一步地得到解决。举一个例子说,英国传统农民与传统土地耕作制度是受古老的习惯法保护的。按照习惯法,每个村庄都有自己的公地,供村里农民放牧、拾柴,这对解决农民的日常生计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种土地制度下的农业生产是低效率的,土地的利用也是低效率的,土地资源特别是地下资源的开发也是受到妨碍的。这对于正处于萌生阶段的工业化进程是一个重要障碍。英国政府先是采取默认、后来又通过国会的明确立法,实行和推进圈地运动,以便为工业化进程开路。这个痛苦的过程断断续续持续了近二百年之久。可以说,英国“传统农民的终结”(14)和传统土地制度的变革,就是在这二百年的时间里通过合法的暴力手段强行完成的。其中,包括法律因素在内的传统性与现代性的激烈矛盾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里被稀释和缓解,致使某一个单位时间里的冲突压力并不十分剧烈。其实,在英国工业化进程中,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广泛存在,在许多领域和地区也是很激烈尖锐的,只是由于英国工业化是一个缓缓启动的过程,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帷幕又徐徐拉开,且徐徐得到处理,终究没有形成较大规模的社会性矛盾。

  与上述情况相类似,整个西方社会的法治近代化也是在这样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逐渐完成的。在西方国家中,法治传统或相当一部分法律制度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发生、演化形成的。原先西方社会中一些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在“经济人”追求财富最大化的活动中不知不觉地被改造了、废除了。因此,一些学者指出,当西方国家政府颁布有关的法律规则或推进所谓法典运动的时候,法典内容中的很大部分内容表现为是对已通行于市民社会中的习惯性制度的认可(15)。换句话说,西方法治近代化中明确缺少一种人为的时间观念。它是一个不知不觉的过程,是在一个自发无意识的过程中完成了或是成就了一个被后人称之为法治近代化的东西。没有人为的时间观念就没有紧迫性,一切都取决于自发的成熟起来的利益要求的主动性,一切都是成熟的产物。这是一个比较“萧洒”的过程,虽然有奋斗、流血、牺牲,但那都是为了局部性的或团体性的自我利益,阶级的自我利益。斗争胜利了,权利赢得了,仍旧正常地生活,等待有了新的权利要求,就再去奋斗,甚至再去流血,直至再次胜利,并享受胜利果实。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的情况。中国的工业化(现代化)进程是在外部冲击与压力的背景下紧急启动的,由于外部因素的导入,传统与现代的矛盾的帷幕被一下子猛然撕开,各种矛盾的展现似乎比任何国家的情况都要尖锐激烈。传统科举制度的废除,使得众多社会上的知识精英一下子失去了安身立命的所在;文化教育从经史子集转变为西方式的学科体系;语言从文言文变成了以口语为基准的白话文;以男耕女织为主要特色的小农经济和传统手工业相结合为主体的经济过渡到现代工业化生产;传统的君主制度变成了近现代的科层制的管理体制。法律从诸法合一的体系演变为部门法分立的新体系。仅在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的“五四”运动的几十年时间里,从经济到制度,从政治到文化,法律的传统性与现代性的对立在一个相对于过去的历史传统来说是非常狭小的时段里全部显示出来了。这种与早期现代化国家迥然不同的、传统与现代矛盾被压缩展现于一个狭小时间段里的情况,充分体现了“时间挤压”的特点。

  从历史事件的当事人来说,这种由外部环境决定的时间挤压效应给人的主观感受就是时间的紧迫感。简单地说,20世纪中国法律现代化及社会现代化的所有问题都可以表现为缺少时间。人们相信时间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但人们缺少的就是时间。在20世纪初期,是时间上的紧迫性决定清末政府要尽快修律制宪,以收回领事裁判权并挽救大清王朝的命运;20世纪后期,也是时间的紧迫性,要求中国尽快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以实现国家的赶超目标。时间的紧迫性从根本上说,又表现为经济发展问题,表现为经济速度问题,这也内在决定着法律变革的步伐。20世纪后期中国政治家面临的挑战是:如果经济不能在较短时期内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而是长期落后于西方强国,甚至落后于亚洲的邻国与邻近地区(如台湾),中国政府的合法性基础何在?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是20世纪中后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基石)还从何体现?所以,时间问题至关重要。

  法学界似乎有人主张,应该给法律秩序留出一种自发生长的空间出来,而不必急切地推进法治化进程。这种自发渐进主义的法治逻辑,其正确与否自以观察者的立场为转移,但显然违背了20世纪大多数中国人的心理意识和思维进路。毛泽东说过一句话:如果没有帝国主义的侵略,中国也会从封建社会逐步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然而,接受了中国封建社会处于长期相对停滞和“治-乱”周期反复观点的人可能会想到,凭着中国社会内部的动力自发演变进入资本主义或许是可能的,但恐怕要再过经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时间过程。问题在于,自近代以来,人类历史从一种“孤立的民族史”向“世界史”转变,从一种各自独立隔绝的、地域性的历史向相互作用和各文明相互冲突的历史转变,中国也被迫卷入世界近代化的进程中来。在这种背景下,历史是否允许中国在没有外部干扰的条件下走向资本主义阶段?这是人们忍不住要发问的。所以,面对自然演进主义的法治观,人们也许要做同样的发问:中国有多少时间可以等待法律秩序的自发生长?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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