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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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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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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代西方的世界性扩张不仅在地理空间方面结束了各古老区域性文明的相互隔绝状态,实现了全球范围内的关系整合,也在时间方面结束了各古老民族的循环时间观念的命运,把西方工业化社会内部所呈现的以“历史进步”为特征的线性时间逻辑客观地强加于各古老民族。在西方扩张的进程中,中国社会与法律和其他非西方民族的情况一样,成为“扩张”和被“挤压”的对象。在时间方面,传统与现代的矛盾被压缩在有限的时间范围里,紧急启动的工业化进程对法律改革施加了时间压力,外部因素构成了制约中国法律改革时间表的重要因素。在空间方面,近代法律的社会地理空间被严重挤压,法律演进从遵循自然秩序的静态空间被迫转换为追求社会进步的动态空间,法律的价值选择及自主创新空间也被大大压缩。本文借助人文地理学家戴维?? 哈维(David Harvey)“时空压缩”概念并加以适当转换,提出了“时空挤压”理论,用以描述中国近现代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

  关键词:法律现代化,中国法律演进,时间挤压

  作者:蒋立山,副编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至少20世纪最后20年里,国内法学界对法律现代化问题的法学思维仍经常局限于一国范围之内。这并不是说法学家们不重视对国外经验和理论的了解,许多法学家的理论思维其实已经十分“西洋化”了,从概念述语到理论分析模式,其运用技巧都已初步娴熟。比如说,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国法律问题时大多会从西方法律史中截取某一段经验性的结论,以此对照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进行某种横向的比较,看似有了一种国际比较的视野,或是经常是从世界范围内对各国的法律现代化进行某种类型划分,并以此作为理论分析的前提,但接下去的研究就会或多或少地出现一些局限,主要是没有把外部世界与中国的情况内在联系起来,对外部因素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的影响和制约把握不足,对世界历史对中国法律演变方向的制约重视不够。所以,一些看似较重要的结论和较有影响的观点,单纯从中国内部看是合理的(单纯从西方历史看自然也是合理的)。然而,一旦将讨论的问题置于世界范围之内,从国际大环境中看问题,其中的立场局限和学者的一厢情愿的东西就显露出来了。对此,我想说的、也是酝酿已久而迟迟难以恰当表述的一句话就是:研究法律现代化问题,要从世界历史角度看中国。

  就本文所关心的问题而言,从世界历史角度看中国,就是要研究自1840年这个标志性的历史转折点以来,外部世界对中国产生了一种什么样的持续性影响,构成了一种什么样的规定性,从而使中国法律的历史演变表现出了某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形,而没有出现另外的、甚至说是可能更符合人们所希望的样子。从世界历史角度看中国法律的演变,可供选择的分析角度和方法是多元性的,马克思主义的方法、依附理论的方法和世界体系论的方法,都直接有所提示。在本文中,我将主要从时间因素和空间因素方面来分析。比方说,中国法律变革的时间条件和改革时间表,以及法律变革的价值选择空间,并不完全是由中国人按照自己的愿意安排决定的,虽然在这方面,中国的情况比世界上许多非西方国家的情况要更好一些。自清末以来,中国没有被完全殖民化,在形式上依然保持着政治主权的相对完整,没有哪一种外国势力能够完全左右中国的内部事务及它的改革进程,历届中国政府和社会力量都一直努力表现出了一种自己把握自己命运的决心和勇气。但是,中国社会的政治法律演变依然无法完全按照其内部的意愿和因素进行,它的现代化进程在时间和空间方面仍必然受制于它的外部历史环境,受制于由这种历史环境所赋予它的内部矛盾和必然性。这方面的已有文献,较近的是景天魁借用戴维?? 哈维(David Harvey)“时空压缩”概念提出的中国近现代历史时空结构的理论(1)。更早些时间的、90年代初期的学术文献,也是更为国内学界较熟悉的,是孙立平对国外现代化理论的研究,特别是不同类型的现代化所表现出来的时间特点的研究(2),后者点至少在法学界已经成为人所共知的研究法律现代化问题的前提性理论。本文拟在吸取“时空压缩”的概念成果基础上,通过适当的概念转换,提出和阐述“时空挤压”概念,以表征20世中国法律演进所处的特有时空环境。

  在中文里,“时空压缩”与“时空挤压”是一对近义词,其间有着某些细微的差别。主要是,“压缩”概念一般是表示受到了周围方面的压力而产生了收缩的效果,受到压力的事物有可能仍处于原有的位置上,而“挤压”概念则一般表示事物受到了来自某一特定方面的压力,受到挤压的事物可能要产生方位上的变化。同时, “压缩”概念暗含着一种空间缩小的结果,这不完全适合于描述中国法律近代演变的情况。因为,近代中国法律的发展空间,一方面是被压缩了,另一方面则是被拓宽了,只不过是被一种外部力量推动着拓宽的。所以,我认为,中国法律演进的时空结构,在时间方面上表现出了压缩的特点,在空间方面则表现出了受到“挤压” 的特点,而不是简单的“压缩”。

  具体在本文中,我认为,中国法律演进的时间方面具有压缩的特性,而空间方面的特性主要是受到了一种来自外部的推挤和挤压的力量,致使中国法律的演变脱离了原有的轨迹,向着新方面发展。所以,本文中的“时空挤压”概念包含了“时间压缩”和“空间挤压”的两方面内容。在解释“时空挤压”概念时,我特别强调从世界历史角度看中国,认为“时空挤压”是世界近现代史从外部赋予中国法律演进的一种历史环境,同时注意把与法律演进相关的时空因素具体分离出来,使“时空挤压”概念具有更确切丰富的法律演进的历史和现实内容。

  一、“时空挤压”的世界史背景:近代西方的世界性扩张

  “时空挤压”的历史背景,是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及法律的世界性扩张。

  在国内的世界(外国)法律史教科书上,有关西方近代法治兴起的内容无疑是其中最有光彩的一页。这对于中国这个所谓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似乎缺少了某种发展中国家的立场。退一步说,就算有关发展中国家立场问题的提出本身就带有某种偏狭,至少在人们的常识记忆中,一幅完整的世界近代法律史画卷应该是由两幅画面组成的,一幅画面自然是西方近代民主法治的兴起,另一幅画面则是西方法律文化借助于殖民扩张实现的向非西方世界的单方向传播。此阶段的情形恰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所描绘的,是基于工业文明所产生的生产方式和西方制度的扩展(3),这也是西方两大法系通过扩张而最终定型的历史。这段历史,从非西方国家或目前的第三世界国家的角度看,则赤裸裸地表现为法律殖民化或强制性西化[4].法律殖民化的对象,指的自然是近代被强行纳入西方殖民体系的众多的非西方国家和地区,强制性西化的对象,[3]指的是未被纳入或未完全纳入西方殖民体系但却被迫接受其影响的国家和地区,或是介[4]于两种状态之间的国家或地区,比如有近代的日本、俄国和中国。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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