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文首页  
站内搜索: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收藏本站
经济论文
证券金融
工商管理
会计审计
法学论文
医药论文
社会论文
教育论文
计算机论文
艺术论文
哲学论文
财政税收
财务管理
公共管理
理学论文
政治论文
文学论文
工学论文
文化论文
实用文档
应用文
自考成考
演讲稿
法律文书
当前位置:主页>法学论文>刑法>
子栏目导行↓
网站赞助商↓
本类热点↓
本类更新↓
热门标签↓
网摘收藏↓

中国物权法现状及其立法建议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点击:
载入中...
加入时间:2007-04-04
字体大小:[  ]
内容摘要:物权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特定社会形态的国家制定的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反映了特定性质的社会关系。立足中国实际,建立科学,完备的物权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本文从中国物权法现状分析,论述了中国物权法存在的物权界定不明确,物权取得方式不全面等不足之处,提出中国物权立法应做到:所有权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物权归属明确化,“所有”与“利用”并重,建立占有制度,统一物权立法。 www.lwwzx.com 论文网在线
关键词:物权   物权法   所有权   典权   居住权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物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利用和收益的权利。①它与债权相对应并与债权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体现为债权,而交换的前提为主体享有物权,交换过程表现为债权,而交换的结果则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可见,民法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但从中国目前的立法来看,规范和调整债权的法律已较完备,而规范和调整物权的法律却极不完善,此局面急需改变。本文拟就中国物权法的现状来谈一下自己对物权立法的看法。
一、中国物权法现状
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其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此后,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了物权制度,物权法遂成为民法的重要组成分。
在旧中国,虽在历代的法律典籍中有调整物权关系的规范,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也不可能有单独的物权法,以至从未出现过“物权”一词。近代意义上的物权法的制定,肇端于清朝末年,清宣统三年,制定的民律草案中的第三
                                                                      
①许明月、李东方《公民的物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编即为“物权编”,其下设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担保物权等六章。1925年、1929年两次民律草案的制定中,均将物权单独列为一编,自1929年11月民法物权编草案的通过,始为物权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尤其是土地私人所有权的不复存在,与此相关的其他物权,如土地所有权之外的土地用益物权等也不复存在。与此相应的是,在法律上只承认所有权,而不承认有所谓用益物权等定限物权制度,也就是说,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理论上是否定物权制度的,且在立法中,一直未建立物权法律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和深入,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愈来愈多且复杂的财产关系迫切需要以法律规范调整,为了适应这种形势的需要,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对与债权相对应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在具体的条款中,除了规定财产权、所有权外,还规定了企业承包经营权、自然资源经营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草原使用权等物权形式。此后,又相继颁行了土地管理法、文物保护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多项法律和与之相关的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在内的多种物权形式作了规定。可以说,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初步成型的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这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反映,对稳定财产关系,维护和巩固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但应看到,我国现行的物权制度极不完善,在内容、形式和体系等方面都还存在严重的缺陷。在此,我们先论述一下我国现行物权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及缺陷形成的原因。
(一)现行物权制度的主要缺陷 www.lwwzx.com 论文网在线

1、过分强调团体本位,却忽视了个人利益的重要性。
此点在所有权的划分上体现最为明显。按前苏联法学建立的意识形态,我国按所有权的主体不同将所有权区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即所谓“三分法”,并分别赋予其不同的法律地位。其中,国家所有权是所有制的高级形态,宪法和民法通则给予其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这些做法给国家所有权带上了神秘而又神圣的光环,使其成为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所有权类型。
这种立法模式与市场经济国家的物权立法区别很大。在市场经济国家里,立法并不按照主体区分所有权的类型,因为他们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凡是合法的主体,在法律上必然有权取得一切法律许可取得的权利,依据公法与私法职能的划分,在所有权基本立法中区分主体是没有必要的,禁止或者限制某种主体取得某种所有权的立法,只能是行政法而不应是民法。
我国物权法以权利主体来确定所有权体系充分体现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的团体本位精神,但其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未注重保护个人利益却是不恰当的,因为:(1)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一切民事主体只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才能实现民事主本之间的民事活动自愿、平等、公正,从而实现市场经济的目的。(2)从法学科学的角度看,民事主体应该拥有一切民法上的权利,民法不能规定某种主体不得拥有某种权利,如果立法者要达到限制或禁止某种民事主体拥有某种民事权利的目的,则立法者必须使用公法手段,而不能使用民法手段。(3)“三分法”不能概括我国的所有制,否定了法人所有权,因为法人所有权既不属于国家所有权也不属于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而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重大作用的,即是这种所有权,比如,“三资企业”的所有权,已经得到我国法律的承认,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公司法也承认了。(4)“三分法”带来的轻视,甚至鄙视个人合法财产的观念,给我国个人财产不断受到公共权力侵害提供了根据。它打击了个人合法取得财产的主动性,造成国家经济长期发展缓慢。我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就要求我国的物权法制度必须能够为一切市场主体的权利提供平等的保护,可是按“三分法”立法只能给民营经济和个人财产以低下的地位和劣等的保障。(5)“三分法”违背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条件就是对一切法人、责任人平等对待即享有同样的权利,负同样的义务。但“三分法”却给予其不同的地位。 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共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网摘收藏:
 -> 在百度中搜索:中国物权法现状及其立法建议
 -> 在Google中搜索:中国物权法现状及其立法建议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广告联系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共同合作
免费论文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范文 酷文网(www.coolwen.net) 版权所有 coolwen.net 2007,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hui_love#tom.com(为防止垃圾邮件请把#换成@)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湘ICP备07003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