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参见李心鉴著:《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2] 参见汪建成著:《刑事诉讼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9页。
[3] 转引自《刑事审判原理论》(陈瑞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4] 参见陈瑞华著:《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第1页。
[5] [英]边沁语,转引自《刑事审判原理论》(陈瑞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
[6] [英]边沁语,转引自《刑事审判原理论》(陈瑞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
[7] [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转引自《诉讼法学研究》(樊崇义主编)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69页。
[8] 参见黄松有著:"程序价值理论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0月13日第3版。
[9] 参见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7页。
[10]转引自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
[11]参见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7页。
[12] 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13] 陈光中、王万华著:"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兼论诉讼法的价值",载《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
[14]陈光中、王万华著:"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兼论诉讼法的价值",载《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
[15] 参见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3页。转引自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页。
[16] 参见李文健著:"转型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学及其价值论",载《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46页。
[17] 参见汪建成、王敏远著:《2000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18]参见汪建成、王敏远著:《2000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19]例如,马克思曾指出"国家对于被告有特定的权利。因为国家对于这个人是以国家的身份出现的。因此,国家就有责任正式以国家和根据国家的精神来对待犯罪,国家不但有把事情办得符合自己的普遍性和自己的尊严的手段,而且也有把事情办得适合于被告公民的权利、生活条件和所有权的手段--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就是拥有这些手段并加以利用。"这段话就不是采用认识论的方法,而是采用价值论的方法。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54页。
[20] 参见汪建成、王敏远著:《2000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21] 参见汪建成著:《论刑事诉讼中的利益观》,载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22] 宋英辉著:《论刑事诉讼中的权衡原则》,载于《法学研究》1993年第5期。
[23] 该论者进一步指出,刑事诉讼中实体与程序、实现国家刑罚权与保障人权的冲突,常常表现为追求个案被告人的惩罚而牺牲诉讼的某项制度或程序,即表现为个别利益与总体利益的冲突。由于总体利益在一般情况下会更接近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在利益冲突选择上,一般应选择总体利益而舍弃个别利益。参见宋英辉著:《论刑事诉讼中的权衡原则》,载于《法学研究》1993年第5期。
[24]参见汪建成著:《论刑事诉讼中的利益观》,载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25]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在诸多方面都可以看到这种利益选择的变化:由于对刑事诉讼效率的重视,才可能有简易程序的设立;由于对被告人人权保护意识的提高,才促进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由于对辩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增强,才将被害人上升为诉讼参与人,等等。参见汪建成著:《论刑事诉讼中的利益观》,载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26]参见汪建成著:《论刑事诉讼中的利益观》,载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27]参见汪建成著:《论刑事诉讼中的利益观》,载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28] 汪建成、孙远著:"论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刑事诉讼卷)》(陈光中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29] 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30] 参见孙谦、郑成良主编:《司法改革报告--有关国家司法改革的理念与经验》之《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9-2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