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应对生产、经营性的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夫妻财产管理人制度,由双方约定一方为管理人,或法律规定一方为管理人,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业主为管理人,另一方全权委托,管理人有权行使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的权益,而权利后果则由双方承担。但为处分行为时,就共同财产的全部、共同财产的不动产部分进行处分以及以共同财产为赠与行为时须征得非管理一方的同意。
五、夫妻财产制度有待进一步探讨
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内容十分丰富,需要探讨的问题也很多。进一步解决此类问题,对我国的社会实践生活,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社会在不断发展和进步,势必给我国婚姻制度也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和新的战,这就需要我们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总结、提高,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完善的婚姻家庭财产制度。
注释:
①原《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巫昌祯、丁露主编:《新婚姻法百问》,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年5月北京第一版。
3、高洪宾编:《婚姻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浙江审判》2001年6月第6期。
4、梁书文主编:《婚姻法及相关规定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5、曾兴华编:《婚姻法与继承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出版。
6、张献军主编:《婚姻法新释与例解》,同心出版社2001年出版。
7、黄松有主编:《婚姻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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