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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作者:郭军宏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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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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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普遍认为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
(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4)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5)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
(6)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7)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四、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设立法定财产制排除的非常情形
修订前的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个人收入的增加,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这种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没有任何限定的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修订后的婚姻法针对上述问题,明确限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五种情形,有了很大进步,但缺陷依然存在,在法定财产制的采用上只规定了普通情形,没有规定非常情形,不利于解决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些特殊复杂情况,维护当事人和特定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婚姻法》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就是所谓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的五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此种共有是一种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不分大小,处理权平等且不可分割,这种共有关系持续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实中,法律上规定的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其实并不平等。例如,一种情形是先决定离婚的一方往往采取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达到其自身目的,在离婚诉讼阶段,由于时间较长或者有可能反复起诉,此时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另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因关系恶化分居期间,各自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此时各自所得的收入及所购置的财产无疑归各自使用管理,尽管各项财产权利取得时间在登记后,但将其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显然难以执行,在当事人双方就共同财产的范围达不成一致时,造成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久拖不决,对某一方或双方的权益造成侵害。另外还有夫妻一方失踪、夫妻一方遗弃虐待另一方、夫妻一方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发生破产等特殊情形下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
针对上述缺陷,应在立法上建立夫妻法定财产制的非常情形,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撤销制度。明确在非常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法院在查明事实之后,可应受侵害一方的请求,宣告终结夫妻共有关系,改行分别财产制,维护双方或受侵害一方的权益,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二)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条款规定仍不周延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的规定。而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的是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二者都可以扩张解释,发生冲突时,容易留下法律空子,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出现相关案例时,即使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规范,仍容易造成被动和立法不严谨的局面。笔者认为应参考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对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
(三)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将夫妻一方依法继承的财产归属为共同财产,等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我国《继承法》相关条款矛盾;同时,对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财产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无异于变更了遗嘱,违背了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愿,不符合遗嘱继承的立法原则。世界上很多国家就继承所得财产归属,不论何种继承方式,均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受赠人个人。
(四)进一步明确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和实施
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但事实上在我国还未得到积极有效的实施。 除了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和人们婚姻观念的影响之外,还包括未进一步健全该项法律制度。 从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看,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选择式约定财产制,其主要内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另一种是任意式约定财产制。起主要内容是通过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为了解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多元化要求,当事人可就不同财产,采取多种不同的财产制,以使其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而我国修订后《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笼统,不能使约定财产制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是约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法律目标。再则,对夫妻约定财产协议应在立法上规定公示程序,未经公示程序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样可以避免夫妻通过财产协议来逃避债务,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较完备的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占有、处分、使用、管理、收益仅有概括性的规定,即“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随着夫妻财产被大量用于生产、投资和经营,产生的纠纷和问题增多,处理起来难度大,并且大量存在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现象,如以共同财产投资经营的一方借另一方未同意撕毁已与第三方签定的合同;本应共同偿还的债务推托给一方偿还等等。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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