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财产。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包括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如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所继承的积极财产。因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基于赠与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当前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
6、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第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四、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等。
二、夫妻约定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法律层面上使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
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此可以看出,新修订的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1、一般共同财产制
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
2、部分共同财产制
部分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3、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
1、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的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身心健康的夫妻双方在约定夫妻财产时当然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在当事人受到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况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有悖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3、夫妻财产约定行为不适用代理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夫妻双方当事人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双方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
4、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夫妻双方财产约定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是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同时,夫妻财产约定不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如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当事人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夫妻双方财产对抗不知情第三人。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
2001年新修订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三、个人特有财产
修订后的婚姻法引入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补充。2001年《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一规定适当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利于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同时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的范围界限,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四类:一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三是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因此,世界各国立法通常都将婚后一方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划归为夫妻一方所有。2001年婚姻法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将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继承和赠与规定的立法原意,但对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未明确指定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仍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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