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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探究

作者:冯其江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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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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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较浓,管理手段和方式落后,违背管理科学;某些领导指导思想存在偏差,主观随意性大;用行政手段来管理法官,忽视了法官对法律负责而不逐级对上级负责;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缺少一个与诉讼法相配套的能适应各个内设部门的规章制度。法院组织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内设机构不科学,严重阻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也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

 法院管理模式行政化的后果,使得社会上将法院视为政府部门,既是政府部门则参与招商引资,参与功利分配,参与当地评比活动,则属正常,法院因维护本地利益而搞地方保护也在所难免,这则破坏了法院中立、公正之形象。国家设立法院、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来定争止纷,当然是希望其工作卓有成效。然我国法官不能独立,法院不能独立。在人权、财权均受制于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情况下,法院要独立审判而不受其干涉,根本不可能。特别系法院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机构、人员和经费上的依附关系,在涉及这些机关的有关案件时,难以服众。一些法院基础建设薄弱,物质条件差,经费保障不到位,使得一些法院拉赞助,接受赞助,又介入了复杂的社会关系当中。其结果,法院公信力在流失、在降低。

(三)当事人的偏面认识与误传、误解。

当事人置身于案件之中,与裁判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一般都自恃有理,贪急求快。一旦赢不了官司,便盲目认为法官偏袒对方,对法官不相信。有的败诉后又存在投机心理,错误地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有人重视,才会有结果,于是四处反映,甚至有意制造事端,给他人看,给法院施加压力。特别在基层,当事人多数为文化程度水平较低的农民,属文盲加法盲,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没有程序、没有证据、没有时效观念,只注重自身的感受。有的当事人不管对方有无履行能力,只要其不履行,便误认为是法院工作不力,执行力度不够,把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全部转嫁给法院。西南政法大学徐昕教授曾调查并著文“法官为什么不相信证人?”文章中实证研究了证人与法官的关系,并分析转型中国的信任危机。互不信任!法官不相信证人,证人不相信法官。“因为在证人眼中法庭也未必是正义的象征,证人对法官的信任不足,司法公正面临严峻挑战。因此,证人为什么作证或不作证、不仅仅是经济分析或激励机制的问题,也非流行观点所认为的只要保障证人权利便可奏效。要求证人积极作证履行公法义务的社会条件远不具备,期望证人履行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社会责任出庭作证不太现实。”[9]实际上,司法不公除事实上的不公之外,还有一种“观念上的不公”,即裁判本身是公正的,但由于当事人的误解或者猜疑而产生的司法不公的主观判断。当事人的错误看法与认识,导致法院公信力下降。

(四)来自方方面面的批评与干预。

在言论自由的社会,允许对法院的批评与指责。来自报纸的批评,来自电视节目的批评,来自专家学者的批评,因其掌握材料所限,难免出现不客观之处。法学教授及其专家意见书或其对有关法制栏目的点评,能吸引不少人的眼球,但有些是收取费用的,有些是有广告赞助的,其单方意见不能不说没有道理,然对方的观点或许道理更充分,恰恰这一点却又被避而不谈。探讨是可以的,指责则欠妥了。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提供的信息可能并不全面。媒体或个人从商业利益出发,过于渲染案件的某些情节,不了解全部事实的情况下,对判决的指责,肯定影响法院的威信。法官不能拒绝作出裁决,意见有分歧的情况下,定案的裁判只能有一种意见。无可否认,有的评论能从技术上、细节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好方法,能促使法官以新的思维方式来解决问题,推进法律发展,这无疑是有益的。但多数批评性的建议以及纯批评的指责客观上是有害于司法公信力的。另外,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并有着悠久的“人治”传统,这使得许多人至今仍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寄希望于某个领导人或某级机关,而对司法往往信任度不高。还有些当事人及其亲朋,自恃关系广大,自行或托人到党委、人大、政府或司法机关内部找“关系”,藉此来向承办法官施加压力。这种形式的不当干预,无论成功与否,都严重影响到法院的威信,影响到司法公信力之上升。

(五)不健全的法制及对司法的过高期望不利于司法公信力。

我国的法制仍不健全,社会法制环境有所改善,但还不是完美无缺。比如有关信访的法律与制度。时至今日,中国的信访制度已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它是党和政府为人民群众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途径,民众的期望值很高;另一方面,它越是有所作为,就越在无形中损害了法律的程序规则,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性,继而引发更大规模的信访。如此循环往复,庞大的信访机构和众多的信访工作人员非但没有有效化解不断涌现的社会矛盾,反而成为了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股消解力量。[10]现阶段的涉法上访问题,被过于看重,都怕本地区本部门出漏子,对无理缠访的人也不敢处理,一味妥协迁就。这样做的结果反而使有些群众产生“不上访不办事”的思想。本该是上诉审或再审解决的问题,一律不通过法院,而通过信访渠道去想办法。这种方式解决问题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不少涉法上访者抓住了信访管理之软肋,变本加厉,又使得新问题层出不穷。

另外,还有些群众对司法的期望值又过高,而忽视了司法不是万能的,甚至不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法律的出现在一定层面上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但它并没有也不可能平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追名逐利,更不能担当起拯救人性的责任。所以,将社会价值失衡和人性衰落的罪过强加于法律是对法律的不公平;将拯救社会价值失衡和拯救人性衰落的重任交由法律无异于抱薪救火,法律最多只是人们定纷止争时需要的一柄剑。[11]当事人及部分社会公众把人民法院看作“讨说法”的地方,而忽视了利用其它非诉解决矛盾的渠道。都涌向一个“出口”,而在矛盾不能根本解决时又都归罪于那个“出口”,法院无形中成了替罪羊。这也当是我国司法悲哀之一吧!部分群众对司法的期望过高,进而不信任司法,假如再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理,那才将是真正的司法悲哀!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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