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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探究

作者:冯其江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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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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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信力”所具有的内在功能。

首先,公信力的核心是一种信任,首先是一种评价信任。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对周围事物及现象进行评价,特别是对那些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东西。对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与评价,对有关公共政策的制定及其贯彻执行、对检察权和审判权等公共职责及执行结果给予是否认同、是否选择合作、是否抵制等等或肯定或否定之评价。这种评价主要系道义性评价,基于社会正义、良知。底线是公民个体基本的生存需求和基本尊严,较高的评判标准系创造平等的环境、增大社会每一个成员成功的机遇、造就一种信任感和安全感的社会公共生活秩序,进而达到一个公正和充满活力的社会目标。这种评价越高、信念越强,公众又会把这种道德认同自觉化为对整个社会生活的主动参与和积极创造。

其次,公信力同时也是一种责任信任。公共权力是公众赋予的,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含审判机关)对公众负责是其“天职”。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权力也是一种公共责任。特别是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多是基于自身权益而对人民法院及其裁判进行“对错”评价。过错看起来是对应当职责的否定,但当权力行为主体勇于承担过错责任时,则意味着其对自身工作义务的自觉与自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仍可获得正面的、肯定性的评价。比如,二审案件的改判或发回重审以及必要的再审就没有降低法院的声誉,相反,能增强法院的亲和力和信任度。相反,那种任凭枉法裁判、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不负责任的现象发展下去,则会引起当事人及公众的不满,造成紧张甚至对抗,从而削弱公共权力的公信力。

再次,公信力与威信相关联,是获得司法权威的基础。权威是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当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不高时,当事人及公众就会指责法院及其裁判,而当司法有权威时,人们一般不会迁怒于法院,而会从自身、从法律规定中去寻找败诉的原因。权威来源于真实,司法权威来源于裁判公正以及公正的裁判得以执行。权威作为权威的存在不通过道德加以评价,应该看最后的实施,能被有效实施的法律就是具有权威的,合法的法律也应该是有权威的,若法律缺乏权威,则会导致司法缺乏公信力。司法的权威性不仅仅在于对当事人具有权威性,还包括司法对其他公民、法人及组织所具有权威性。在司法具有权威的社会中,人们会信任法律和支持司法,行为会趋于理性,并积极寻求纠纷的诉讼解决。

最后,公信力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也是公正的真实表达。公正要求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公正不仅存在于理念之中,也可通过可操作的制度实现。公正的制度及其操作程序作为一个可明显感知的效益系统,其效益程度也就在实际上反映着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程度,它是检验公共权力及其公信力的客观指示器。[8]这就要求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公务人员,要加强学习,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进而创建新机制、增长新本领,增强公信力。现代社会中,公共权力(含审判权)的公共权威及其公信力的建构与维护更多地取决于公众的积极认肯、主动信赖和自愿服从。公信力与公正互为表里,不可或缺。公信力关系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司法实务中的每一个细节,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力争得到公众的认同与支持,这一点尤为重要。

(四)结论。

综上,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审判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所具有的心理认同感。通俗说就是对人们对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文书等的信任程度,它能表明社会公众对法院是否信任和尊重以及信任、尊重、自觉服从法院生效裁判的程度。公信力有时可用“可信度”或“公信度”替代,司法公信度可以说系司法机关及其裁判在公众中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司法公信力越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度就越高。

本文所讲的司法公信力系狭义的司法公信力,并与司法权威相关联。

二、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甚至出现司法信任危机。导致对人民法院“信任危机”产生的因素有多种,但司法改革的任意性是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经过多年的法院尝试及改革,公众对人民法院改革成效的反响并不像曾预期的那样好。目前听到的仍旧系对司法不公的抱怨声,对法院工作不满之声甚至大于表扬之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法院院长王友元曾撰文指出:法院改革大都在法院内部进行,更多的时候是关起门来自己搞而群众不甚了解。群众多是直接通过个案审判和裁决看待法官乃至法院的工作。这就造成了法官或法律专家认为正确的裁判却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接受。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原因很多,如法院工作中的失误,少数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不断加快的审判改革进程与公众对法院的传统认识存在冲突,法官不注重个人修养及司法礼仪,法官的业务素质与公众期望存在差距以及司法体制的缺陷等,都使公众对司法公正、对法院公信力缺乏足够的信心。

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

(一)法官的因素。

法官的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相比仍有差距,一些法官作风不佳,形象不正,进而影响公信力。突出表现:其一,极少数法官仍然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的现象,法官的违法犯罪甚至判刑,对社会的影响比常人大,对司法威信的破坏较大。其二,有些承办法官办事拖拉、案件在手,久拖不审、久拖不执,案件超期,当事人反映强烈。其三,有些法官干警接待当事人态度差,服务意识不强。接待中,方式、方法简单,用语不文明,直接影响法官形象。其四,办案中,责任心不强,不为当事人着想,不为社会和谐与稳定着想。没有注重调解,缺乏细致耐心的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特别是对一些婚姻、赡养、相邻关系、合伙、土地承包以及医疗、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时只注重一判了事,而没有注重到案件的社会效果。其五,法官庭审中的一些言行不规范,给人感觉不公正,容易引起当事人的猜疑。其六,法官的业余活动不检点,出入公共娱乐场所、游山玩水等直接影响法官形象,直接影响法院形象,间接影响的就是法院的公信力。 (二)法院体制上的痼疾。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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