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
独立董事相对于董事的特殊功能在于建议、监督、制衡和评判。独立董事能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
参考意见,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提高经营业绩。独立董事的这种建议功能确实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从某种意义上讲,独立董事类似于公司的顾问。监督功能则体现在对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的行为的监督。制衡功能表现为在董事会作决策时,确保董事会考虑的是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或团体的利益,以防止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评判功能表现在客观评价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从而避免内部董事‘自己为自己打分’”但从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看,监督、评判和制衡的功能 难以得到实现。下面就这一现象的原因作以
分析。
(一)独立董事工作时间的有限性约束了其功能的实现
由内部人员和外来人员组成的董事会并不是一个同等人群体,外来人缺乏时间和专业知识来“反对”内部人员。美国学者贝里斯•曼宁教授在1982年做了一项调查表明,美国大公司的外部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包括来往旅途占用的时间)④平均是123小时。也就是说,每个月不足1.5个工作日,每周不到3小时。一个典型的独立董事每个月只在公司事务上花一到两天时间,并且相当部分时间用在董事会会议或委员会会议中,因而,不会有时间完全熟悉公司事务。由于其不了解公司的内部事务,就难以实现其应有的监督、评判和制衡功能。公司的内部决策则更多的依赖于内部董事的意见。
(二)独立董事承担了极大的潜在的法律和非法律上的风险,但公司的业绩与其收益并无直接关系,从而缺乏为股东最大利益而行动的充分激励,使其公司的经营策略趋于保守,这有可能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潜在的冲突。
(三)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独立董事难以有所作为
公司经理对公司经营拥有更多的信息,他们通常决定着董事会的活动日程及所能得到的信息类型、数量等等。这就严重地限制了董事会成员监督、估价经理队伍和公司战略的能力。管理层很大程度上控制着独立董事能得到的信息,因此,独立董事难以取得足够资料,难以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不公平的董事选举程序和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使得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不愿与管理层为敌。
内部董事往往控制了董事会的决策权,甚至还控制了遴选董事的过程。外部董事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业务,往往不得不听从内部董事的决定。在美国,大公司的经理通常兼任董事会主席。众所周知,董事会主席的职能是,安排董事会的会议,监督雇佣、解聘、估价和奖励公司经理的过程。很显然,撇开个人私利来讲,经理也不可能发挥上述职能。这种双重身份实际上使董事会损失了独立领导者,其结果是董事会难以发挥其基本职能。研究结果显示,公司总经理不仅在选择董事会成员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总经理临近退休之时还会从内部董事中选择自己的接班人。外部董事提名由现任董事的提名委员会控制,该委员会反过来被内部董事控制。正式委员会提名的某个人,实际上意味着他一定会在股东会上当选,被提名的人事实上常常是首席执行官或内部人的支持者,或者至少他们处于同一
社会阶层并且具有相同的基本态度。并且,提名委员会中的大多数外部董事最初都是由高级职员确定的,并且由于处于高级职员和董事级别的大部分实业家之间存在着一种社会契约,要起作为监督者的董事会在执行职责的热情和严肃性上有重大改观,恐怕即使能够实现也会姗姗来迟。
(五)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独立董事有可能有损公司的利益。
美国大多数公司的外部董事大都为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企业的首席执行官担任董事有如下缺点:他们时间有限,他们缺乏财务激励来调查企业的情况,而且从心理上讲,他们不希望自己参加的董事会对该企业首席执行官权威的干涉超过他们自己企业的董事会对自己作为首席执行官的权威主干涉。当然,他们更不愿在其参加的董事会中作出决议惩罚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此相比的是在这种体制下产生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可能有失公允。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一般是由报酬委员会决定。而报酬委员会通常大部分或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报酬委员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则会倾向于支持较高报酬决议。因为其他公司管理人员报酬上涨是自己在其所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中报酬提高的绝好理由。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有限性
无论从我国在境外上市的公司还是从境内上市的公司已有的独立董事制度运作实践情况来看,没有证据表明独立董事对改善公司的冶理结构和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平产生了明显有益的影响。郑百文公司虽然在1995年就聘有独立董事,但把独立董事与该公司的状况联系起来,让人觉得是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一种嘲弄和玷污。⑤为什么独立董事制度难以在我国产生较大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作为外在制度的独立董事制度缺乏内在制度的支持,难以实现其功能
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内在制度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体现着过去曾最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其例子有习惯、伦理规范、良好的礼貌和商业习俗等。外在制度因设计而产生。它由一批代理人设计出来并强加给社会的规则。这些规则最终要靠强制性法律手段来执行。外在制度最为明显的例子是司法制度。国家立法仅仅是书本上的法律或
理论上的法律,它们能否产生实效,成为被人们所遵从的法律,还取决于作为外在制度的司法制度与内在制度的关系。外在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是否与内在演变出来的制度相协调。外在制度要发挥作用必须要有内在制度的支持。与外在制度相协调的内在制度能使外在制度在实践中充分予以实现。反之,外在制度将流于形式。立法者不仅应考虑我国已有的外在制度和准备借鉴的国外的外在制度,同时必须了解我国现有的内在制度。无内在制度支撑的法律将很难受到人们的遵从,也更难产生实效。中国人的习俗和道德均认同与人为善,不撕破脸面得罪他人以及强调所谓的“关系”的重要性。要对在一个董事会工作的同事提出批评意见,甚至惩罚性建议,这对每一个中国人(包括独立董事们)都是一件难事,因为大家更看重同事之间的良好关系,不愿因此得罪他人。因而,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不能被低估,“以和为贵”、“与人为善”的思想使大多数独立董事都成为点缀的花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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